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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改审批提速 市政府发文明确“强区放权”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6.10.25 12:5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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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受限于机制,缺乏强有力的组织管理,并且跨部门协调能力有限,一直困扰着项目的参与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涉及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各部门之间的推诿、扯皮、协调往往导致审批效率低下,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激发市场活力始终是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重要方向。



2015年,罗湖区率先开展了强区放权的试点,将22项城市更新工作的事权下放到区级行使,极大地提高了审批效率。近日,深圳市政府再发力,在全市范围内施行强区放权战略,城市更新行政审批改革再次提速。



涉及内容简单明了,解读都是废话。个人仅将内容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政府的参与力度加大,积极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将原来市规土委、市住建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大部分职权,调整至各区行使(委托、授权的方式)。市规土委作为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站在高位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当然包括政策的制定、技术规则、规划编制必须握在手里。其次,掌管专项规划审议的建环委的工作机制调整,由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当副主任委员。另外,各区重大更新单元还是由规土委直接向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报批。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

   

二、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

 

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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