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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条例知识讲堂 经典违规案例漫画分析

咚咚牛浩思 牛浩思 发布时间:2016.12.05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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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是梦想起航的城市,无数踌躇满志的年轻人将梦想的种子埋进这座城市的土壤。在这里工作、安家,逐渐融入这里,成为深圳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他们怀揣不同梦想,但却被同一个问题困扰,那就是住房问题。如何让人才安居,成为当前备受关注的一大热点话题。

 

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也是国家法制宣传日。如何让法律为深圳的住房保障制度保驾护航?如何使市民法制观念更加提高,住房保障条例知识更加普及,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开展了一系列普法宣传活动。

 

 

【经典违规案例】

 

案例1

谢某某家庭在2012年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过程中,隐瞒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拥有自有住房、申请前5年内曾经转让过自有住房等多项事实,存在弄虚作假骗购保障性住房的情形。


市住建局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规定,对该家庭作做出了处10万元罚款、终身不予受理购买保障性住房或者购房补贴申请、自驳回申请之日起10年内不予受理其他住房保障申请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曾某与妻子胡某参加深圳市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获批,于2011年9月份购买了一套松坪村三期西区5栋经济适用住房。经市住建局核实,胡某于2013年4月9日另行购买了一套中泰艺术名庭商品房。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市住建局遂于2014年5月向该家庭发出《收回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

 

 

案例3

黄某某家庭于2008年7月购买了桃源村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之后在该经济适用住房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牟利。上述情形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市住建局根据约谈调查笔录、押金条、转账记录、放行条等相关证据材料,并研究黄某某提出的申辩意见,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黄某某家庭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四千五百元,并处五万元罚款。

 

 

 

案例4

罗湖区天井湖公租房承租人黄某,从2010年5月起,拒不履行租金支付义务,累计欠租7万余元。主管部门多次催缴,黄某仍置若罔闻。2013年1月31日,市住建局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经罗湖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终审判决双方解除租赁合同,黄某腾退住房,按双倍租金标准支付拖欠租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因黄某在终审判决生效后仍未主动履行缴纳所欠租金、腾退住房的义务,目前市住建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深圳市住房保障条例知识讲堂

 

一、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二、什么人可以获得深圳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租赁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

1.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2.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3.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4.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5.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6.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7.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相关违规行为

1.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保障性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2.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4)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3.租赁或者未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并可以根据约定或者法定情形解除合同,收回出租住房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出售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转租保障性住房的;

  (4)擅自互换、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5)擅自转让、抵押、出租保障性住房的;

  (6)将保障性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7)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的;

  (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严重毁损的;

  (9)其他违法或者违约情形。

  具有前款第(4)、(5)、(6)、(7)项规定情况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取得保障性住房完全产权的申请。

 


来源:深圳市住房保障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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