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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出台新规:旧住宅优先棚改 调出计划3年内不得申报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8.05.02 15: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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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日,福田区为深入落实城市更新“强区放权”改革要求,进一步推动城市更新项目进展,同时为消除更新单元计划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依据相关政策拟定《关于进一步推动福田区城市更新工作若干暂行措施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



- 划重点 -

 

一、旧住宅优先棚改,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

 

1、未列入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符合棚改政策的旧住宅项目,优先按照棚户区政策实施改造;不允许市场主体擅自进驻旧住宅区开展意愿征集、补偿签约等活动;

 

对于未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旧住宅区,街道办收到市场主体违规进驻的相关投诉后及时开展核查,责令未改,福田城市更新局可将违规行为记入城市更新企业信用档案。

 

2、已列入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旧住宅改造项目长期未有任何进展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今后若需改造将严格按照我市棚改政策执行。

 

3、城市更新意愿征集:本《意见》施行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在进行意愿征集时,应当在更新意愿证明文件中明确搬迁人、房屋搬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4、城市更新计划清理:根据2017年初正式公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6]38号)文件中,第二十八条明确定期开展更新计划清理或单一权利主体项目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或调整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同时,此次发布的《意见》施行前已列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重点核查,确实无法推进的,可按程序调出计划:

 

(一)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仍未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

 

(二)对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或调整之日起24个月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首期实施主体确认;

 

(三)对于项目首期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用地出让手续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意见》中明确更新单元被调出更新计划的,已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即时失效。被调出更新计划的更新单元,自调出计划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5、规劝退出:城市更新单元列入计划后,意向实施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或不具备项目开发实力导致城市更新项目长期未能推进的,福田区城市更新局可以视情况规劝意向实施主体退出项目。

 

二、规范城市更新搬迁补偿秩序

 

1、谈判促进平台:由辖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社区、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共同搭建搬迁补偿谈判促进平台。

 

2、鼓励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引入仲裁机构、调解机构、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参与搬迁谈判,妥善协调、处理谈判争议或纠纷事项,提升搬迁谈判效率。

 

3、对于搬迁补偿标准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等扰乱搬迁补偿市场秩序的行为,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与辖区街道办可以主动介入并及时制止。

 

三、联合检查、排除隐患

 

1、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安全要求,且不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权利主体,由街道办依法加大查处力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出租屋存在重大隐患的,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有人员居住其中的,由街道办依法清理。权利主体完成房屋整改并报街道办备案后,方可继续出租房屋。

 

四、建立城市更新诚信管理体系

 

城市更新参与主体诚信档案:建立健全各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全流程的行为信用记录,结合司法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建立城市更新参与主体诚信档案,相关部门在城市更新业务办理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同时,诚信档案将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并通报其他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参考。

 

五、自《意见》施行之日起,申请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申请人的公司注册地应当位于深圳市福田区范围内。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 附 《意见》原文 -


福田 旧住宅区改造 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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