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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欲出台更新计划清理政策,这些旧改项目要注意!(附明细)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9.01.23 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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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月23日),龙岗区为进一步规范已列入计划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龙岗区城市更新局制定了《关于开展龙岗区城市更新计划清理工作的处理意见》(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此次龙岗区发布《处理意见》是为了后续正式开展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工作做铺垫。相对于之前只是个别更新单元调出计划,这次规模化的操作,对深圳城市更新行业是一个警醒作用,说明政府对时效性有了进一步的要求。

 


- 亮点解析 -

 

一、三种情形,调出更新计划

 

已列入计划的项目,符合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被列为计划清理对象,并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社会媒体进行公告:

 

① 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起 1 年内未完成土地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批的;

 

②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 2 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

 

③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1 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

 

二、长期无进展,或重新引入开发商

 

通过“先整后清”、“清换结合”的方式,清理一批长期无进展的项目和坐地观望、囤积项目的意向开发单位或实施主体,公开引进具有实力的开发单位,切实起到推动项目实施的良好效果。

 

“先清后整”方式:在计划清理前,给予计划清理对象一定的整改期限,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进行分类整改。如到期仍未能完成整改,将针对项目所处的阶段实施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清换结合”方式:对于项目经济可行性较好的项目视情况劝退原意愿开发单位,公开择优更换开发商;可行性较差的项目,可进行计划清理,调出计划。

 

三、明确更新项目整改期限

 

1、自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土地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的项目,整改期限为3个月。在项目原整改期内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之一的,整改期可再延长3个月:

 

①已按政府要求提供公共利益用地;

 

②已完成拆除范围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 30%。

 

2、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 2 年内,项目首期未确认实施主体的项目,整改期限为 6 个月。项目在原整改期内达到以下工作目标之一的,整改期可再延长6 个月:

 

①已完成项目首期公共设施用地搬迁安置补偿工作;

 

②已完成拆除范围内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占比不低于 70%。对于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分片区实施的项目,按片区进行独立核算、整改和清理。

 

3、自实施主体确认之日起 1 年内,未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的项目,整改期限为 6 个月,实施主体须在整改期内完成用地出让手续。

 

其中,上述计划清理对象的整改期,原则上自公告为计划清理对象之日起计;对于在本意见施行前已被列为计划清理对象并公告的项目,自该《处理意见》施行之日起计。

 

四、“清换方式”处置方式

 

未能按期完成相关整改工作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清换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置:

 

① 对于已列计划、未批规划的项目,且经辖区街道办牵头会同区集体资产等相关部门核定权利主体和意向开发单位未发生复杂经济和法律关系的,进行计划清理,按程序调出计划。

 

② 对于已批规划、未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且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经济可行性较好的项目,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联合辖区街道办规劝意向开发单位退出项目,并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有资质、有经验的开发企业参与后续城市更新工作;

 

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指导、督促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公开方式重新选择意向开发单位。经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经济可行性差的项目,可进行计划清理,按程序调出计划;或是在保证公共利益和提高项目可行性的前提下,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规划调整后,再通过公开方式选择意向开发单位。

 

③ 对于意向开发单位已开展搬迁补偿安置和建筑物拆 除的项目或已确定实施主体的项目,由政府采用招标、拍卖、 挂牌等公开方式选择优质继受单位,在理清原各方权利主体 经济利益关系并按程序更换意向开发单位或实施主体后,继 受单位可继续开展城市更新活动。鼓励国有企业和社区股份 合作公司为主体成立开发公司作为继受单位,加快推进项目 的实施。

 

④继受单位应自行理清与原意向开发单位或实施主体的经济关系,原意向开发单位或实施主体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及其他已批事项对继受单位或实施主体仍发生效力。

 

五、调出计划,1年内不得申报立项



- 2018年龙岗区城市更新单元拟清理项目列表 -






- 附《处理意见》意见稿 原文 -






计划立项 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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