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大鹏新区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
与现行规划不符等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的,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0.65比例进行调整;批准用途为工商用地,申请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1比例进行调整。
通知重点:
1、非农建设用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城市更新项目需要的;
(二)与现行法定规划不符的部分,包括占用规划道路市政公用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髙压走廊、公共绿地、河道蓝线、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水域或者其他非城市建设用地等;
(三)与非继受单位已批准用地冲突的;
(四)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难以独立开发的;
(五)土地整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特殊需要的。
2、符合上述五种情形之一的非农建设用地,不可申请调整:
(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二)受司法机关限制权利的;
(三)未建房户统建用地申请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
3、已划定非农建设用地地块调整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因与现行规划不符等导致原地块不能开发利用的,其中:
批准用途为工业用地,申请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0.65比例进行调整;批准用途为工商用地,申请调整为住宅、商业或者旅游设施用地的,按照1:1比例进行调整。
4、因城市更新项目需要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其中:
非农建设用地申请调入城市更新项目并取得同意调整的意见后,该城市更新项目3年内未纳入或者被清理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原已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视为未调整因原用地已完善土地征(转)手续或已开发建设而无法落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可将指标调整至其他城市更新项目或者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
5、非农建设用地调入城市更新项目的,按照以下规定核定,其中:
建成区非农建设用地,继受单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理清经济关系的,可视为空地进行调整,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空地非农建设用地按原批准用地规模的1.5倍核定调入面积。
6、未明确批准用途的用地,按以下方式处置,其中除第一款(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外,按以下方式认定:
位于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外的,按工离、公建指标分别占原未明确批准用途的用地面积70%、30%的比例划分逐批或逐宗申请认定。由继受单位按集体资产相关规定提出认定方案,所在办事处初审后,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属地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审定通过的,公建部分完善转地补偿手续并纳入国有储备。
位于城市更新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按工商、公建指标分别占原未明确批准用途的用地面积70%、30%的比例单宗认定。认定后的公建部分,其指标不计入合法用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予以核销。
按第二款认定后,各继受单位已划非农建设用地总量中公共设施类占比最高不超过30%,占比达到30%后该继受单位剩余未明确批准用途的用地视为工商用途。
8、非农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按下列规定办理,其中:
非农建设用地中未建部分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且符合独立开发条件的,可申请分宗并经批准同意后,未建部分视为空地进行开发建设。
9、尚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非农建设用地,用地单位申请提高容积的,按法定图则个案修改程序报批,在本办法实施后申请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规划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超出按建设用地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计算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乘以基准容积率,以下简称计算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视为额外提高容积部分,如额外提高容积部分在计算面积1倍及以下的,应当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额外提高容积部分15%的物业(含15%,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如额外提高容积部分超过计算面积倍的,应当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额外提高容积部分20%的物业(含20%,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偿提供给政府的物业免交地价,产权归政府。居住用途的物业可由政府安排作为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或人才住房使用。
规划为居住,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属于额外提高容积部分的经营性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地价测算按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建筑面积按照市有关规定计收地价。
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