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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限购”城市首付降至2成!已有近50个城市发布稳楼市政策

楼市爆料 发布时间:2020.02.24 17: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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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公积金贷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后,今日(2月14日)浙商银行下发调整个人贷款通知,对非“限购”城市个人首套房首付降至2成。


通知称,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限购”“限贷”和监管政策情况,将非“限购”城市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个人住房的首付贷款比例从原来的三成(30%)调降至二成(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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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疫情期间,全国有接近50个城市发布了各种不同力度的稳楼市的政策,主要都集中在公积金缓缴、土地款缓缴以及预售加快等正常,个别城市也有针对契税减免购房补贴,但主要是个别三四线城市。


2月2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17项稳楼市政策。


意见提出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仍执行30%不变。


1、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45万元上升到50万元;


2、缴存职工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


3、大力推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4、免收抵押登记费用;


此外,购房还有补贴。




此外,还将实施购房补贴政策: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中心城区补助资金按属地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按50%承担。


驻马店,河南省辖地级市,位于河南中南部,地处淮河上游的丘陵平原地区,位于全国第三级地貌台阶上,横跨南阳盆地东缘和淮北平原,处在亚热带与暖温带的过渡地带;总面积15083平方千米,辖1个区、9个县;2018年总人口805.18万人。


并非一二线城市,只是一个三四线城市代表,平均房价在6000-7000元左右。


具体如下:


一、发挥政府调控引导作用


1.调整土地竞买保证金缴纳比例。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物流等重点项目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20%缴纳;经市政府批准的群众安置用地(如与商品房混合开发,按安置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折算享受政策土地面积)、纯商业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按评估价款的30%缴纳;其它用地,土地竞买保证金由原来按评估价款的50%缴纳调整为按评估价款的40%缴纳。


2.调整停车位配比比例。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部分车位配比由每户1:1.5调整为不低于1:1.2,并分区域分套型差异化确定。


3.规范商住比比例。已出让修规未上会且未动工的商住用地,商业地价高于住宅地价时,商业占比可进行下调,但不得低于规划条件的50%。


4.杜绝规划建设车库、停车位去功能化。凡规划建设的车库、停车位,必须保证停车使用功能,绝不允许改作他用。对改作他用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到位并恢复原有功能。


二、完善项目预售监管制度


5.降低商品房预售门槛。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前提下,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中“施工形象进度”调整为:中高层以下(9层以下含9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基础结构部分完成至正负零;高层(10层及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市住建部门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并积极探索差异化管理的办法。


6.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一是将监管资金中不可预见费用部分由20%下调至10%。


二是将调整后的不可预见费用作为倾斜资金,根据企业社会信誉度和项目建设经营情况,按30%、60%和90%三个层次进行差别拨付。


三是将原来的“六节点”拨付调整为“十节点”拨付,增加“建成层数达到地上设计层数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四分之三”用款节点,力争实现精准拨付,提高企业资金周转率。


四是对符合条件的资金使用申请,由原来5个工作日内压缩至2日内办结。


五是将保底资金由“重点监管资金的5%且不低于200万元”调整为“重点监管资金的5%且不低于100万元”。


三、推行积极信贷支持政策


7.加大房地产业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信贷支持,在存量不变的情况下对增量予以适当倾斜,适当下调贷款利率,降低抵质押率,合理满足房地产领域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住房按揭贷款LPR利率定价机制,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调按揭贷款保证金比例。对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兼并重组或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支持资信条件较好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房地产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8.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


一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适时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各县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房价实际,不断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


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缴存职工首套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由30%下调为20%,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仍执行30%不变。


三是大力推广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要推行组合贷款业务。


四是免收抵押登记费用。免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登记费用,自2020年元月1日起,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统一支付。


四、积极应对市场形势变化


9.明确地下车位、社区配套用房产权关系。根据自愿原则,权利人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地下车位(人防车位除外)、社区配套用房权属登记。


10.实行购房补助政策。对在市中心城区、各县城区购买首套居住房屋的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分别为:各类人才补助标准200元/㎡,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补助标准150元/㎡,农民工补助标准100元/㎡,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中心城区补助资金按属地税收受益比例由市区两级分别按50%承担。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开设综合窗口,统一办理补助发放事宜,补助起止时间以契税凭证时间为准,具体办法各县区另行制定,中心城区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进城购房农民工子女就近入学入托,与市民同样享受就医、就学、住房各项惠民政策。


11.缓解开发企业资金压力。


一是金融机构要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不能搞“一刀切”。已经完成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审批的,要及时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二是推动金融机构适度下调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已经进入审批程序的个人按揭贷款,要优化审批流程,加快贷款发放,增加企业有效现金流入。


三是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予以展期,对2020年6月30日前到期、贷款期限在一年内的贷款落实无还本续贷。


四是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率。鼓励政府性担保机构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降低或取消融资担保项目的反担保要求,担保费率不超过1%。


五、营造良性市场发展环境


12.支持“四改一拆”项目加快推进。


一是优化资金调度。经市政府批准的“四改一拆”项目中的危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三类项目,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按照权责一致原则,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0%(不含省级计提的3%)上解市财政,剩余部分统筹用于该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本辖区相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部分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二是降低改造成本。“四改一拆”项目中安置房建设涉及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减免条件的一律免缴。


13.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管网原则上要与市政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确保房地产项目及时具备通水、通电、通气、通暖条件。供水、供气、供热所有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报装业务统一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供水报装时限由7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气报装时限由9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供热报装时限由10个工作日内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城市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研究、制定水、电、气、暖企业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意见,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14.简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流程。实施区级一次会签,市级财政审核,政府快审快批。企业提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级政府要完成一次性会签(所有签字人员到场,一次开会研究并现场签署意见)。对符合减免政策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后即时上报市政府,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市财政部门要在接到区政府(管委会)申请后即时上报市政府,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15.落实环保保障措施。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扬尘治理、污染防治上实行差异化管理,不搞“一刀切”。


一是对符合“绿色施工”要求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包括医院、学校、拆迁安置房等),经“市长一支笔”签批同意并报省攻坚办备案同意后,在严格落实“十个百分之百”标准情况下,允许在重污染天气橙色及以下应急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二是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应使用国四级以上柴油车,禁止使用农用拖拉机等高排放车辆,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是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在中心城区高排放车辆禁行区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对符合扬尘治理和污染防治要求的施工车辆,由原来3个工作日内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通行证。


16.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压减行政审批事项,落实联审联批和网上审批,简化材料、简化环节、简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实行拿地后同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安置房项目、“四改一拆”项目和一般房地产项目,修规方案经规委会同意后即可开工建设,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确保报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商品房预售许可由法定7个工作日内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由法定10个工作日内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附则


1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第10条、第11条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以往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综合自: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大伟看楼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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