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随着城市化不断加速,房产纠纷也越发多元化、复杂化。本期咖姐课堂,来和大家聊聊关于房屋买卖中涉及拆迁的案例
案例简介
秦某(买方)与赵某(卖方)两人于2012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某在秦某交付部分购房款后,将房屋交给秦某占有使用,待剩余购房款结清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2015年,该房屋所在地被纳入政府拆迁改造范围,因而在秦某支付完房款后,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购房款和拆迁补偿款项上争执不下。最后,秦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法官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虽然秦某与赵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占有该房屋,但由于二人未办理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登记,所以秦某没有实际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秦某与赵某之间交易的房屋因为拆迁而丧失物权,故两人将不能再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说秦某从此以后都不能再获得该房屋的所有产权。
秦某与赵某签订合同时,并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理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秦某可选择解除合同,由赵某返还所有购房款并补偿其他损失;也可主张所购房屋产权消灭的对价(即拆迁补偿款),因卖方赵某已将被征收房屋出卖并收取了购房款,赵某无权重复享有拆迁补偿款,补偿款理应由买房秦某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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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重庆南川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