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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逸枫:司法手段控制房价是否意味着炒房判刑坐牢还是空谈?

谢逸枫 发布时间:2020.07.23 20: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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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谢逸枫

炒房炒地行为恐要判刑坐牢,可见遏制房价上涨已经上升到国家司法高度,这是开创中国房地产调控历史先河。2020年7月22日,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这份《意见》共7个部分31条,涉及到房地产、房价、居住、生活、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

最为格外引人注目的是其中第24条,直接了当的规定,“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同时这份《意见》明确的表示是为5月11日发布的《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在法律上保驾护航。毫无疑问,控制房价已经上升到司法层面,可能炒房炒地行为纳入刑法,一旦犯罪化,意味着要判刑坐牢。


按照这份意见的第24条表述来看,主要是对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长期平稳健康发展作出指导性意见,房地产市场调控手段直接上升到法律手段,依法调控房价。根据第24条规定:”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相关纠纷案件,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

落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要求,坚持租购同权,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准确把握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与成立条件,依法妥善审理涉居住权案件,充分发挥居住权扶弱、施惠的社会保障功能,保护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这是释放出依法调控房地产、调控房价、地价的强烈信号。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手段直接上升到法律手段,依法调控房价、地价。其一,房住不炒,纳入法律概念,纳入司法范畴,但是如何纳入刑法,相关民法典或者行政法。其二,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意味着与之相关的金融(贷款、抵押)、教育(学区)、户籍(户口)脱离房子的权属,但是如何脱离或是分开其属性。

其三,租购同权,意味着租、购房,一样可以享受房子的属性权利。租房者、购房者同等享受权利,这样的指导性政策、文件之前一直就有,同时地方已经开展试点。2017年7月17日,广州“租购同权”开展试点。而住房租赁条例已被提上2019年度立法日程,其中有规定“租购同权”。2020年5月28日的民法典,都提到的“居住权”,此将为“租购同权”的真正落实搭起法律的基础建筑,对未来对住宅租赁市场的影响会更为深远。


已经试点三年的广州还是没有办法真正的实现。一方面是作为教育资源丰富的广州,其学校教育资源还是非常稀缺的,管理人口已经超过2000万以上,无法满足。另一方面是涉及稀缺资源配套少,特别是优质学区,租房就能上学区是不可能,就是有房子有户口,不一定能够排得上。其四,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保护,在于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依法保护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显然,光有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房还是不足够的。


其五,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防范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可以按照文字表述,简单又粗糙的理解为,可以用司法的手段,来控制房价、地价,打击炒地炒房投机行为。同时严控房价不仅有行政政策的支持,还将有法律支持,纳入司法规范范围。一旦炒地、炒房投机行为,达到一定的标准时,被界定为犯罪行为,就可以判断为犯罪,可能就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判刑,会坐牢。

根据笔者对政策的理解,将炒地炒房投机行为与房价管控行政措施、价格管制、个人或企业之间的土地交易或投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或者是投资房产、土地行为上升到司法、刑法、法律层面,理论上,都是可以的。关键是按照目前的法理、刑法、法律的规定,没有这样的根据,也没有这样的罪名,况且市场经济、自由经济的制度之下,是不是又重新回到计划经济市场。


其一,房价管控的行政措施上升为法律,缺乏立法、法律、法理的根据,又不符合目前的市场经济、自由经济制度提倡。譬如限购、限贷、限价、限签、限售、限企、限个人、限离婚等限制性的行政措施,一旦上升为法律,立法、法律、法理的根据是什么,是不是每次调整,都需要通过立法或修法来完成,另外还是不是市场经济、资源经济国家。


其二,突破“价格管制”,限价政策上升为《限价法》,存在违反《宪法》、《价格法》、《企业法》,也违反《立法法》。按照《宪法》、《价格法》、《企业法》规定,企业自主经营权利,房价不适用《价格法》,显然法律之间存在严重的冲突。最关键是为什么允许地价上涨、建筑材料上涨,却不允许房价上涨,为什么不出《限地价法》。


其实,《价格法》不适用于商品房。记得在2010年,北京两位律师向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举报,首开常青藤楼盘短短5个月均价从14690元/平方米暴涨到36000元/平方米,涉嫌违反《价格法》,存在违法牟取暴利行为;另一条新闻则是:发改委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严厉打击炒作农产品行为的专项行动,一旦确认游资炒作农产品,发改委将根据《价格法》进行处罚。换言之,律师举报只相当于告诉我们,还有一部叫《价格法》的法律可以治治高房价。


事实是自始至终,这部法律从未有任何作为。对房价暴涨而言,它虽然活着,但早就死了。翻开《价格法》,“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理当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5倍罚款。为了抬高房价,炒楼花、囤积房源、伪造合同……开发商与炒房客无所不用其极,可该条款为何从未被激活?农产品涨价与商品房暴涨,享受了完全不同的《价格法》待遇。


原因在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所以价格法是管不住房价暴涨的。按照《价格法》和各省定价目录》规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定价。目前房价调控的管理工作,主要是采取限价销售、限网签备案价,另外是要求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销售营业场所必须按照《价格法》规定,在备案销售价格内制定商品房“一房一价”,并进行明码标价。


其三,这个运用司法手段支持政府严控房价,是商品住房的房价,还是包括商业地产房的房价,是一手新建商品住房的房价,还是否包括二手住房的房价,是否包括其他的住房的房价?其四,炒房炒地投机行为,假如是犯罪,违法,那么这个炒房炒地投机行为如何界定,标准与法律根据及法理是什么,是个人还是企业还是组织的行为?譬如一个家庭、单个人、一个企业、一个组织,究竟买几套房,才算叫投机炒房?3套?6套?9套?

如果是企业一买就上百套,到几百套,有员工离开了,房子留下,企业拿去卖,是不是投机炒房?究竟买多大面积的房,才算叫投机炒房?如果一个家庭、单个人买了一套1000-5000平方米别墅,或者是买了一套1000平方米的复式豪宅,是不是投机炒房?或者是一个家庭、单个人、一个企业,如果在全国几十个城市,都各有一套房,同时在一个城市,有几十套房,这算自住还是投机炒房?或者是一个家庭、单个人、一个企业,每到三年,五年换一套房子,并且是获利高,是否算改善?还算是投机炒房行为?


炒房入罪,或炒房判刑,在国外非常流行。国外早已有炒房入罪先例。比如在德国,有明文禁止炒房,对于房价、房租超高乃至暴利者,开发商和房东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有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财政部已在调查50起海外投资者在多处购买房产的案子,倘若发现这些人真的“囤积”房子,他们将被罚款或判坐牢。这样的炒房入罪,或炒房判刑是否在中国合适,至少在中国是没有法理、刑法根据的。


笔者没有记错的话,“炒房判刑”的指导、意见、建议已经不是新鲜事情。早在2010年8月31日,南京中山文理学院院长杨林川在自媒体发文称,将炒房大鳄判上十年徒刑”,并表示将写成提案提交到明年的南京市两会上。按照这个逻辑,主要是表达出两个观点。其一,要让普通老百姓知道,炒房跟倒火车票一样,是可耻的,不应该为自己炒房赚了大笔的钱而沾沾自喜。其二,对“炒房大鳄”一定要定罪。


定罪不是针对个别的炒房人,而是那些有组织、有预谋的炒房者。他在自媒体上,写了三条建议。其一,将炒房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希望对炒房集团头目,和那些罪大恶极的炒房大鳄,判十年以上徒刑。其二,对帮助炒房集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金融单位人员,按玩忽职守罪给予惩罚。其三,号召大家积极举报炒房者的罪行,让炒房者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一时间“炒房判刑”炒得沸沸扬扬,最后依然是不了了之。

这位杨林先生的“炒房判刑”入罪建议,实质上就是“空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即使将炒房者入罪是参照《刑法》第225条规定,但是《刑法》第225条的关键是“非法经营”,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子转卖出去,从中赚钱,不算是非法经营。既然是买卖属于自己的合法房产,或者的土地,不属于非法经营,就是不能把“炒房炒地”纳入刑法,意味着“炒房炒地”行为是合法的、合理的市场行为,不能入罪判刑。


如果非要给炒房行为定个罪名,最适用“投机倒把罪”,可惜的是,这项罪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在的刑法已经没有这样的规定了。作为走向市场经济、自由经济的国家,特别是市场、经济领域,最好还是用市场手段去调节价格、交易。不要采取计划经济手段,一旦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过多,去破坏市场、自由行为、交易行为、价格,非常不利于市场、经济、产业的发展。


十分钦佩杨林先生的忧民之心,可这样的提案实在是缺乏可操作性与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不仅如此,这样的提案都是不切实际的。其一,今后地方政府卖地收入不再进入地方财政,全部上缴国家财政。这样一来,地方政府的卖地热情就会大大退烧,地价将逐步回归理性。其二,尽快开征房产税,房地产税,提高保有房产的成本。其三,预售商品房的收入不再归开发商,由国家统一归集,符合入住条件后退还开发商。

笔者认为,炒房炒地的投资者和开发商,完全没必要瑟瑟发抖。这仅仅是一份指导性意见,不是一个立法建议,或者是立法草案,更没有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其一,炒房炒地行为的界定,什么情况下属于炒房炒地行为,是个人行为或者是组织行为,还是行政行为还是企业行为。其二,炒房炒地行为的主体,个人还是企业还是组织,还是别的行政行为。其三,炒房炒地行为的罪名与刑罚及量刑标准的制定。


其四,炒房炒地行为纳入刑法,肯定要先作全国调查,并且内部意见咨询。这样的做法与市场经济,自由经济是否符合,想毕是争论大的。其五,炒房炒地的刑法条款草案出台,并且召开会议讨论。其六是其法理研究与立法的根据是什么,按照刑法第225条规定,炒房炒地是不犯罪不犯法的行为。其六,炒房炒地刑法条款草案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其七是炒房炒地刑法条款草案会议通过与实施。因此,按照目前的刑法来看,“炒房炒地判刑”属于空谈。


如果真的把炒房炒地纳入刑法,这是对市场经济的最大讽刺、嘲笑,是非常错误的,非常荒唐的。这是用计划经济的思路试图管制市场经济。房子、土地作为一种商品,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公民、企业、组织用赚取差价的方式赢利,好比是政府用土地招拍挂制度一样,高价者得地,这是不是炒地?还有政府的征地制度,低价征收土地高价卖出,是不是炒地。因为逻辑、道理一样,都是吃差价。因此,那么,靠炒地聚拢资金,获得高收入土地财政的政府,凭什么禁止公民、企业、组织买卖房产、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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