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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新小区须按标准建学校,不兑现不发证!下月实施

惠州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02.20 10: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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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自然资源局、惠州市教育局发布《关于惠州市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设置了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设置标准,将配套教育设施成为竣工验收新标准,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不予发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及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住宅小区配套教育设施设置标准



注:1、幼儿园标准班,每班30人;

  2、小学标准班,每班45人;

  3、中学标准班,每班50人。

  4、若幼儿园达到18个班,应分设不同幼儿园;若小学、初中达到48个班,应分设不同小学和初中。


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核算标准


按以下标准核算:


  一、幼儿园

  标准生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11.5平方米,按3200元/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每生园舍成本为36800元。

  每班按30人测算,每班建设成本为110.4万元。


  二、小学

  标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平方米,按3700元/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每生校舍成本为25900元。

  每班按45人测算,每班建设成本为116.55万元。


  三、中学

  标准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 平方米,按3800元/平方米建设成本测算,每生校舍成本为34200元。

  每班按50人测算,每班建设成本为171万元。


  四、九年一贯制学校

  标准同“小学”“中学”,分段计算。

 学生位数测算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测算住宅项目内适龄就学人口所需学生位数:


  一、幼儿园

  学生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40


  二、小学

  学生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80


  三、初中

  学生位数=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110**40


  注:住宅项目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一个标准户建筑面积按110平方米计,每户按3.3人计。


教育配套须与项目首期同步交付


 配套教育设施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 


针对需配建学校的住宅项目用地,办法明确指出在招拍挂上述用地时应当将配建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相关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并予以公告,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尚未办理规划条件核实项目将无偿增配学校 


对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设计条件均未要求配建学校的住宅用地,办法指出,只要该项目用地还未办规划条件核实,均由规划许可部门根据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或户数核实需配建的教育设施规模。


关于学校设施及用地的权属问题,办法明确要求配建教育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时即同步划拨教育主管部门,配建的住宅项目在学校建成后也应无偿移交。


此外,办法还要求城乡规划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的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建设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配套学校与楼盘同步规划建设 


办法明确规定,达到配建义务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标准的住宅项目,其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相关部门在审查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设计纳入审查范围。


在建设施工环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原则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


教育设施成竣工验收新标准


办法中,配套教育设施成为竣工验收新标准,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相关建设设计规划和标准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发放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住宅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教育主管部门在接收配套教育设施后,应当在移交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办成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此外,建设单位如存在办法中侵占配套教育设施用地、擅自改变用途或用地位置等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失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办法表示,凡在惠州市(以县、区为单位)范围内,投资房地产项目,其配套教育设施未按合同约定或规定按期建设或交付使用的,暂停同类房产项目开发报建、预售等各项工作。


(内容整理自:惠州市自然资源局、 房掌柜惠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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