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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40万平生产基地遴选方案公示!集生产、商业、住宿等一体

产业爆料 发布时间:2022.01.21 11: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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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关于龙岗宝龙工业区优质产业空间试点项目遴选方案的公示。


该项目名称龙岗宝龙工业区优质产业空间试点项目(又称:龙岗宝龙工业区二三产业混合试点项目),意向用地单位为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内容:围绕着打造制造业强区的新支点+智能制造的新引擎+共享互联的新空间基地的目标,建设集生产、商业、住宿、公共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制造业企业生产基地。


项目位于龙岗区宝龙园区地块,用地面积为103707.87㎡(其中建设用地88404.32㎡,城市道路用地15303.55㎡,道路产权归政府,允许地上、地下连通,连通通道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03-21-03、03-22-04-02、05-03-01、05-04-01地块为普通工业用地,03-22-04-01地块为商业用地,上述地块之间联通道路为交通设施用地。


项目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约 400439㎡;


其中:高端制造业厂房341624㎡,工业配套31631㎡(含宿舍29631㎡,食堂2000㎡),商业2330㎡,酒店22454㎡,邻里中心2400㎡(含党群服务中心650㎡、托幼中心1000㎡、社区警务室200㎡、便民服务站550㎡等公共配套)。


(以最终规划和土地出让确定为准)


项目可行性研究


必要性:


为抢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驱动”重大机遇,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稳投资、保增长”的工作部署,推动全市投资稳增长,以稳投资支撑稳就业,实现产业空间提质增效的总体目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赋能产业转型升级,保证我市产业链的完整性与竞争力;


有必要优化我市产业空间政策体系,探索产业用地与产业空间供给的新机制,全面保障优质成长型企业的空间需求,为我市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等提供稳定健康的经营发展空间。


本项目从满足我市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空间需求出发,按照“低成本开发+高质量建设+准成本提供”的优质产业空间供给模式,创新土地供应方式;


快速建设一批质量优、价格低、品类全的优质产业空间,通过“总成本+微利”的方式,面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分割销售,实现优质产业空间供给与优质成长型企业需求的精准匹配。


可行性:


一方面,本项目通过“遴选+挂牌”的方式选定平台企业作为试点项目的开发主体,可以充分发挥平台企业全产业链的开发优势,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与建设周期,实现建设质量、建设时序、产业对接等全方位的保障。


另一方面,本项目可参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政策享受地价优惠,除配套商业以外的建筑类型的土地出让底价按市场价格30%计算(但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仅可降低本项目开发成本,而且可将地价优惠传递,最终在销售端让利企业,切实降低优质产业空间的销售价格。


另外,本项目的产业空间面向区政府认可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分割销售,并按“总成本+微利”的方式确定销售价格,以满足优质成长型企业、上市及拟上市公司的空间需求,变“以地招商”为“以房招商”,模式可持续、可推广。


准入条件


竞买申请人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


竞买申请人应为符合《深圳市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改革方案》遴选要求的平台企业。


土地供应方式: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使用年限:位于03-22-04-01地块的酒店及配套商业建筑40年,位于其余地块的工业及其他建筑30年。


本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可分割销售,销售对象从宝龙优质产业空间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经区相关议事机构审定后确定。


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未满5年的产业空间,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转让及出租。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收入法增加值规模、税收规模、产值能耗等相关要求的购房企业,可申请将其名下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不得高于购置价格,不得以其他名义收取额外费用,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区政府及其指定单位放弃购买的,由区产业主管部门从遴选企业库中按程序选取次受让主体开展转让工作,次受让主体应与区产业主管部门、平台企业重新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


自完成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累计未达到《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中约定的要求的购房企业,须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后强制退出,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且一年内不得入选遴选企业库;


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


二次流转应按企业办理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不动产权登记时的证载面积为单位整体转让,不可分割转让。


企业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过不动产剩余年期的建(构)筑物残值。


购置产业用房与配套宿舍的企业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房屋(构筑物)所有权的,次受让主体应当符合原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应当承接原《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


购房企业购买的试点项目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限定自用,购房企业签订《产业用房定制协议书》或《产业用房及配套用房买卖合同》后无故退出,或在使用期间出现违规出租、出售、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等不按合同或协议书约定使用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行为的,5年内不得纳入遴选企业库、不得租赁或购买我市政策性产业用房。


已购买试点项目产业空间的,需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其购买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退出后的产业用房及配套宿舍优先由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回购,回购价以购置价格为原值折旧后计算确定。


备注:具体的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设计要点等最终以与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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