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Talk丨
1元违约金的委托合同!
你敢签吗?
前言
近日,有部分会员反馈,在与消费者签订委托合同时,消费者要求合同内的违约金为1元。究其根源,1元违约金就是为了随时“免责”解除与中介方的委托。
那1元违约金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是否可以“免责”?
听听律师怎么说?
01
【深房中协律师说法】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活动中,如果消费者与中介方签订的委托合同里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元,若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具有法律效力。
但是,如果违约方造成守约方的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且守约方有相关证据证实,守约方有权选择追究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委托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对于违约金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当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违约金数额不匹配,一方提出抗辩时,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将会被调低或者调高。违约金的数额只有位于合理的范围内,才会受法律的有效保护。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02
【拒签1元违约金,恪守契约精神】
1元违约金,意味着什么?上述律师已经说得很明白,并非是“免费午餐”。
那既然如此,深房中协建议在看此文的消费者及中介方,都应该拒绝签订!
对消费者来说,既然是否为“1元违约金”,在出现己方责任都要按照实际损失去赔偿,那“1元违约金”不是消费者“无责”,而是中介方不提供服务的“免责”!
那对中介方来说,自己提供的服务是否只价值“1元”?接受此类条款,意味着出现问题就将与消费者“撕破脸、诉诸法院”,那又何来做“睦邻友好”的社区置业顾问专家呢?
还没开始就看到结局的剧情,这又是何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