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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Talk丨卖家毁约不卖房了,佣金还需支付吗?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发布时间:2022.08.12 17:47:05
浏览:4784

案情回顾:


签订买卖合同后卖家反悔不卖房:


2022年2月10日,个人会员小胡反映,2019年1月促成了买家(杨某)与业主(林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了佣金支付条件,但到月底办理相关手续时业主林某突然毁约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了,后买家杨某无奈起诉了业主,经过长达两年的诉讼最终法院判买家胜诉,卖家林某需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登记。


结果中介小胡在协助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卖家却迟迟不愿意支付佣金,小胡及其所在公司反复沟通无效,不得已向协会提出维权诉求。



01


【深房中协维权专员据理力争】


深房中协维权专员在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联系林某询问具体情况,但林某以“中介方小胡房屋价格卖低”为由拒付佣金。


维权专员立即联系中介方小胡与其确定是否存在业主林某所说的情况——


小胡也很委屈称:“房屋出售价格是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在签合同前我也就此和林先生反复确定过的,如果林先生对售价不满意,也不会在买卖合同上签字。”


维权专员将小胡的回复及时告之林某并明确告知中介方小胡维权立场:如非中介方过错或违约行为,客户仍恶意拖欠支付佣金的,协会将坚决维护个人会员的权益,必要时将聘请律师协助小胡起诉到法院。


自知理亏,2月22日林某向中介方小胡支付了15000元佣金。


02


【维权律师说法】


信守契约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在市场行为中的起码底线;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它对合同各方都具有平等的约束力,不因你是中介方,或者消费者,就有所改变。


房地产中介公司与卖方、买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中介合同,双方形成的是中介法律关系。房地产中介公司就是中介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必要费用请求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追佣这件事,我们不懈余力】


截至发稿日,深房中协共收到289宗个人会员维权申请,其中协助追回佣金共计154万余元。


最后,再次温馨提示广大会员——深房中协聘请专门的维权法律顾问,向个人会员提供以下免费维权服务,“要维权、找协会”:


凡我会个人会员遭遇下列情形,确无能力自行维权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维权申请。


(一)遭遇客户为规避支付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恶意跳单的;


(二)非中介方过错或违约行为,客户仍恶意拖欠支付佣金的;


(三)遭遇客户辱骂、殴打、恶意胁迫会员的;


(四)其他会员权益被严重损害的行为。



维权方式:“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微信公众号)-“会员交流平台”-“综合服务系统”—“我要维权”里进行维权申请,维权申请后可实时了解维权受理进度,维权专员及维权律师受理回复意见,实现了从维权申请到维权回复受理实时可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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