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2020年3月23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流程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双区”的战略部署和要求,深化“深圳90”改革,加快推进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按照市相关要求和宝安区实际工作情况,决定进一步优化宝安区城市更新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
壹、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权限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
对已批更新单元规划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1. 在各地块建筑总量不做大的调整,因修改地块内各建筑功能分项建筑面积,导致地块主导用地性质改变的;
2. 增加或减少更新单元内分项建筑功能的;
3. 修改重要公共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养老院、综合体育中心、公共绿地、公交首末站、变电站等)位置与内容;
4. 修改移交政府的用地地下空间配套设施内容(不含连廊、通道等)及开发规模。
(2)实施主体确认
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批,不再上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实施主体确认工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批后,需向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进行报告说明:
1.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申报主体与实施主体不一致的;
2. 涉及以集体资产或区级国有资产为主,且需经区级集体资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本通知印发前已通过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且未进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批程序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3)整体建筑设计方案
1. 建筑面积 10 万㎡以下的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2. 位于重要地段、具地标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以及建筑体量较大、建筑面积 10 万㎡以上(含 10 万㎡)的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建筑设计方案经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
(4)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
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应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一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对于已完成建设用地出让的城市更新项目需补办地上地下空间用地审批的,其地上地下空间用地报审方案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
贰、进一步优化城市更新审批流程
(1)用地审批流程
1. 城市更新项目单位取得实施主体确认批复文件后,即可申请签订创新型产业用房、保障性住房、公配等监管协议,并同步申报建设用地审批。
2.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用地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办理公共利益用地移交入库。
(2)城市更新计划、规划审批流程
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各自独立的业务环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再办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
(3)简化意见征集流程
征求意见部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5 个,并严格落实 5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的要求。对于法定图则生效两年内的片区,原则上不再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实际情况,确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发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