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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宣,公共房与小区商品房享共同配套!建设标准公布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07.28 0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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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深圳住建局、深圳发改委发布《公共住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


《标准》细化各类公共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指标和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


其中,人才住房分为5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35-40、65-70、85-90、115-120、145-150;安居型商品房分为2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65-70、85-90;公共租赁住房分为4种套型,套型建筑面积区间(平方米)分别为35-40、50-55、60-65、80-85。


(来源:深圳商报)


《标准》表示,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 相对完善的区域。


社区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 5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或 轨道交通站点 10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


对于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 1 台/100 户,当套型建筑面 积 40 ㎡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标 准不应低于 1 台/120 户。


对于装修方面,公共住房全装修交付应落实装修样板间验收制度。开发建设 单位应将全装修内容进行公示,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验收。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标准》提出,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 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另外,与所在项目其它住房智能化系统、公共区域的装修标准一致,以及建筑材料、外形、风格、色彩等方面保持一致。


(来源:深圳住建局官网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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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要点:

完整文件请点击:


建设选址: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 相对完善的区域。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与公 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土地利用: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上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共享利用。 


1 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 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 


2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 100 ㎡的裙房 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 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 


3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 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 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4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 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 2.4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 1/3; 


5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 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下空间的统筹开发与综合利用。 


1 相邻公共住房建设用地地下空间宜连通,整体开发利用; 


2 公共住房建设项目内的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等独立占地 公共配套设施的地下空间可与所在项目地下停车空间整体规划利用, 并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在轨道交通上盖屋面平台时,应综合考虑安全防护、消防疏散及物业 管理方面的要求。


规划布局: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整体规划、合理布局。 配建公共住房应与所在项目其他住房享受共同的配套设施、公共绿化、 公共空间和同等的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


交通组织:


公共住房建设应人车分流,并采取措施在公共活动场地与机 动车道及地面停车设施之间进行分隔。


社区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公交站点 5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或 轨道交通站点 1000m 半径覆盖范围内。


社区内应规划通往公共交通站点及主要公共设施的便捷、安 全的步行线路,并与城市慢行系统有效连接。


住区环境: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儿童游乐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 5 件游乐设施、不少于 6 人的座椅。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老年人活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 5 件休闲设施、不少于 6 人的座椅。


公共住房建设应合理设置室外健身运动场地:场地内应设置不少于 5 件健身器材。


套型空间:


1、人才房: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



人才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安居型商品房: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



安居型商品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基本指标应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各类套型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公共空间:


公共住房电梯配置标准不应低于 1 台/100 户,当套型建筑面 积 40 ㎡及以下的套型数量超过楼栋单元套型总数一半时,电梯配置标 准不应低于 1 台/120 户。


交通设施:



验收与交付:


公共住房全装修交付应落实装修样板间验收制度。开发建设 单位应将全装修内容进行公示,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 验收。交付住房所使用的材料、部品、设备等应与样板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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