咚咚地产头条-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深圳[切换]

首页> 咚咚地产头条> 资讯 > 正文

深圳官宣推行大学区、落实延迟退休!社会建设条例征求意见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08.01 11:02:39
浏览:83430

近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围绕先行示范区建设“民生七有”的目标,主要规定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围绕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主要规定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治安防控、公共安全保障、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在市民关心的民生建设方面,《条例》提出:


教育


● 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 应当优化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综合考量户籍、居住时长、社保年限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 探索开展小学暑期托管服务,遵循自愿参与、公益普惠、安全管理的原则,开展文体、暑期作业辅导、劳动教育实践等活动。托管服务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 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和覆盖面。


● 高中教育方面,加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丰富普通高中类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 民办教育方面,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社会保障


●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发展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


● 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


婴幼儿照护托育


● 应当建设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建立3岁以下分层照护托育模式,培育标准规范、收费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降低市民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住房保障


● 应当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完善二手住房价格引导机制。


● 提高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比例,加强托幼、养老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配置。


● 应当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公共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公共住房用地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的比例。


●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探索租售同权制度,逐步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这个条例的重磅这点在于,深圳未来如果施行大学区制,那么目前高溢价学区房的价值能否还这么突出?买学区房还有意义吗?目前的话,还得看政策未来如何制定大学区的入学方式。


【咚咚9.9情报群】

一个聊房子的微信群

群内邀请各区资深房产大V坐镇

提供咨询、分享、看房服务

 》》》点击



节选意见稿“民生建设”内容:

 

第一节 公共教育

 

第七条【教育优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教育,合理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构建面向全体市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探索社会广泛参与、多元供给模式,稳定增长教育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渠道的学生资助制度,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条【学前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学前教育普惠优质发展,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扩大普惠性幼儿园数量和覆盖面。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健全公办园开办费和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拨款制度和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与办学品质的联动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质量深圳标准,加强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与监测,规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高标准办好学前教育。


第九条【义务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统一的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建立学校运行经费生均拨款标准调整的长效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优化义务教育积分入学政策,综合考量户籍、居住时长、社保年限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推行大学区招生和办学管理模式,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制度,健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机制。


市、区教育部门探索开展小学暑期托管服务,遵循自愿参与、公益普惠、安全管理的原则,开展文体、暑期作业辅导、劳动教育实践等活动。托管服务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教育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高中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优化高中建设管理模式,加快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建设,丰富普通高中类型,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在中职学校探索开办综合高中班的基础上,建立普通高中与中职学校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和学籍互转机制。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教育创新开放发展,加强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按照研究型、应用型和职业技能型类型,明确各高等学校定位。


鼓励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专业增设和淘汰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职业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职业教育高端发展,建立健全理论学习和实践教育相结合的职业教育机制,扩大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开展校企联合培养试点。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评价机制。


第十三条【民办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稳步推进民办学校营利和非营利分类管理改革,完善分类管理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奖励制度及差异化扶持政策,完善民办学校财政支持办法。


第十四条【特殊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全面普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适合各类特殊学生的高中阶段教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环境建设,提高特殊教育专业教师配置和待遇水平,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配套政策。

 

第二节 劳动就业

 

第十五条【收入分配】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探索按要素分配的有效形式,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统计制度,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以及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劳动者权益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欠薪保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依法查处欠薪行为。


第十七条【劳动者职业技能】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以提升就业技能、岗位技能和创业能力为主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企业职工的劳动技能和工作效能,加强新产业、新业态领域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和谐劳动关系】


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实体化和仲裁队伍专业化建设,健全劳动人事争议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就业创业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机制,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深化“放管服”政务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明确市、区、街道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定位。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第二十条【重点群体就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群体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帮扶残疾人、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第三节 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落实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加快发展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相衔接的养老保险体系。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形成以社会保险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服务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快构建以促进健康为导向的创新型医保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衔接。


第二十二条【社会救助】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自助协同的原则,以特殊困难群体救助为重点,建立健全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为基础,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受灾人员救助和临时救助为补充,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相协调配套,社会力量充分参与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创新多元化救助方式,健全救助、就业、保险、慈善的联动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的联动制度,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第二十三条【社会福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人福利保障,健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制,完善儿童分类托底保障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儿童友好型城市、无障碍城市、青年发展型城市。健全社会关爱帮扶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关爱专项基金。完善多层次儿童、妇女、残疾人福利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养老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水平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完善高龄补(津)贴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健全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专业机构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加大对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力度。


第二十五条【慈善事业】


市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市、区两级慈善会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年度报告、公开募捐资格许可和款物使用情况等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构建法律监督、行政监管、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公益慈善综合监管体系。


市民政部门应当推动发展慈善款物募用分离、第三方财务托管及评估等现代慈善运作模式。


第二十六条【退役军人权益保障】


市退役军人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组织管理体系、工作运行体系、政策制度体系,提升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二十七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基层医疗体系,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第二十八条【公立医院改革】


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建立精准高效的财政补助机制,完善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核算制度,加强公立医院绩效考核。


第二十九条【举办主体多元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和完善医疗机构举办主体多元化格局。


第三十条【医疗服务均衡化】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建立健全以区域医疗中心、基层医疗联合体、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的整合型优质高效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推动社区健康服务扩容提质,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成为居民健康管理服务的基础平台,为基层公共卫生治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婴幼儿照护托育】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婴幼儿照护托育体系,建立3岁以下分层照护托育模式,培育标准规范、收费合理、便民利民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降低市民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第三十二条【国际医学交流】


市卫生健康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放宽境外医师到本市执业限制,先行先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


第三十三条【中医发展】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构建中医治未病服务体系,建设深圳中医药标准化、国际化示范基地。


第三十四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组织架构,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公共卫生应急领导指挥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节  住房保障

 

第三十五条【住房属性定位】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定位,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住房建设和交易管理,完善二手住房价格引导机制。


第三十六条【用地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保障总体用地结构均衡的前提下,优化调整用地结构布局,提高居住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比例,加强托幼、养老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配置,保障各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十七条【公共住房用地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调整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公共住房用地供应力度,提高公共住房用地在新增居住用地中的比例。


第三十八条【租赁住房市场】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租赁市场秩序,建立房屋租赁参考价格制度,引导房屋租赁当事人合理定价,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


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探索租售同权制度,逐步推动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购房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楼市大事】 所属房网/咚咚找房平台 资讯中心团队原创号,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转公众号需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文部分信息及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宏观调控 独家视角 深圳要闻

分享:

相关阅读

深圳房地产信息网

电话:83592095(新房广告业务)/ 83592095(二手房业务)/ 83680819(地图业务)/ 83468529(家居装修业务)

18320887519(保障房业务)/ 83591626(城市更新业务)/ 25327824(品牌合作)/ 83684400(其他)

传真:83680527   

法务部 座机:0755-83684400 邮箱:yituzx@163.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66号泰然立城A座12-14楼

深圳市咚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未经同意请勿转载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1009096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60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主体身份公示

手机找房服务APP

手机找房服务APP

咚咚找房公众号

咚咚找房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