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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官方三大动作:钉子户征收方案、租赁新政、倒塌房处理公告

南方楼事 发布时间:2019.09.02 11:12:13
浏览:20768

昨天晚上,深圳官方网站连发三则通知。


关键词都相当吸引眼球:钉子户征收补偿方案、租赁新政、倒塌公寓后续。


❶ 木头龙“钉子户”征收补偿方案意见稿:1:1.2产权调换,限期90天




❷ 租赁新政正式发布:房东不得随意涨价,并将实行“黑名单”制度




❸ 罗湖和平公寓事件官方提示:坍塌房屋不能进行交易。



南方楼事为大家整理这三件大事相关重点以及前因后果,趁着周末的大好时光,一起来恶补~


资料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官网、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微信




木头龙“钉子户”征收补偿方案


历经十年,深圳史上“最难旧改”木头龙在今年8月接连迎来新进展。


昨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收范围


也就在这个月7日,罗湖政府正式将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确定为2019年度罗湖区零星急需项目。


截至目前,木头龙小区签约率达到 99.7%,剩余 4 户未签约。而这4户,整整僵持了一年半。



那么,这则被业内解读为“钉子户征收方案”的意见稿,到底讲了什么?


南方楼事总编(微信号:青友圈)为大家提炼了8大重点:

1、三种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评估机构评估,以价高者为准;

产权调换:建筑面积1:1.2、套内面积1:1;

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


2、征收提示后,新建、改建、装修等行为不再补偿增加部分;


3、非住宅只能货币补偿;


4、公示日起60天内完成签约,额外奖励500元/㎡、60-90天,奖励300元/㎡、90天后不奖励;


5、补偿装修标准800元/㎡,有异议按机构评估价为准;


6、住宅、办公搬迁费标准40元/㎡、商业类60元/㎡。需要二次搬迁可一次性付清给两次搬迁费;


7、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8、签约期限为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无法达成协议,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意见稿详情,请上下滑动查看:

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范围图》确定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详见附件。

  第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

  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办事处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委托负责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第三条【补偿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规定的其他应补偿内容。

  第四条【补偿方式】

  征收被征收人合法所有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除《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征收非住宅房屋以及房屋以外的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实行货币补偿。

  第五条【不予补偿范围】

  对经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审查属于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自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四)新签订租赁期限截止日在征收提示发布之日起1年以后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除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必须办理户口迁入、分户之外的其他户口迁入和分户;

  (六)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六条【项目费用概算】

  项目费用概算按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原则测算,总金额以项目立项安排资金为准,保障项目所需费用充足。

  第七条【价值时点】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第八条【货币补偿】

  住宅类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如下方式确定补 偿价格:

  对商品性质房屋(“红本”)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对非商品性质房屋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的价格或市房屋征收部门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基准价格确定,以价高者为准,并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附件进行补偿。

  第九条【产权调换】

  住宅类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或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套内建筑面积1:1予以产权调换。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地产登记簿没有记载套内面积或者记载不明的,按证载建筑面积1:1.2予以产权调换。

  第十条【非住宅类房屋补偿】

  征收商品性质(“红本”)商业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房屋面积与用途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和用途为准;但房地产权证书记载与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载为准。

  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登记簿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竣工测绘报告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根据合法有效的规划证明文件认定房屋用途。

  根据前款规定仍无法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的,应当根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的规定进行测绘。

  第三章 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概况

  第十二条【区位】

  安置房位于《罗湖区翠竹街道木头龙片区更新单元规划》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数量】

  对符合本方案规定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标准提供相应数量安置房。

  第十四条【套型面积】

  按本方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选择所提供的安置房源中面积与应安置面积最相近的套型,并按照第十五条结算差价。

  第十五条【产权调换方式面积结差】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超过应补偿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的,差异面积部分以产权调换后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高于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的,以市场评估价的差额结算差价。

  第四章 签约期限、奖励及相关补偿补助

  第十六条【签约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罗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提前搬迁奖励】

  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分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具体参照下列奖励方法:

  1、奖励与签约期限挂钩。

  2、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含6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500元/㎡给予奖励。

  3、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至90日内(含90日)完成签约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时限内腾空、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300元/㎡给予奖励。

  4、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后完成签约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

  被征收房屋(含擅改经营性用途的住宅、商业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按建筑面积计算,以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被征收人提出评估申请后,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无论评估结果高于或低于800元/平方米,均以评估结果为标准进行补偿。

  室内装修装饰由承租人投资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无约定或者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装修装饰补偿费;出租人与承租人有约定或者达成协议的,按约定或者达成的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搬迁费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一)住宅、办公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40元/平方米,商业类房屋搬迁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二)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三)征收住宅,征收人以期房产权调换或者征收人认可需要二次搬迁的,给予两次搬迁费用,并一次付清。

  第二十条【临时安置费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行安排该过渡期的周转房,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移交房屋及交付产权注销相关资料后,参照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按期支付临时安置费,市场租金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为被征收房屋移交之日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之日,另外再加3个月装修期临时安置费。

  因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至3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至8个月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时按原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3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过渡期限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停产、停业费补偿】

  因征收引起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无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住宅房屋,不给予租赁经营损失补偿。

  (二)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

  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6个月税后利润补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6个月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的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一)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月(即3年)。

  (二)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其他情形】

  本项目涉及的相关公示、评估及其结果异议处理,征收纠纷的处理等事项,以及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情形,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29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生效与废止】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本项目补偿完毕之日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方案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方案的解释,本方案未尽事宜及特殊个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罗湖区人民政府处理。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木头龙片区零星房屋征收范围图






关于木头龙的更多详细报道,可点击蓝字查看:《政府出手了!深圳最难旧改木头龙终于要动了》





深圳租赁新政


深圳的住房租赁市场,迎来了重大关键的一步。


8月30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正式公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



不夸张地说,这则新政事关所有深圳人:租客、业主(房东)、开发商、企业等等。


南方楼事总结了7大要点:

1.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2022年供应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2.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控涨幅、稳租期;房东不得单方面涨价


3.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不得出租


4.不在政府租赁平台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的将依规收税


5.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


6.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


7.严厉打击合同欺诈、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租赁新政详情: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驻深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批示指示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租赁住房民生属性,实现“稳租金、稳预期”发展目标,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结合我市未来住房需求,编制深圳市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商品住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力争到2022年新增建设筹集各类住房6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不少于30万套。  加大新增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中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新增商品住房中,自持租赁住房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增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中,租赁住房总体供应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新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探索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发挥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头作用,鼓励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开展自持住房租赁经营;允许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利用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已批未建用地、征地返还用地等存量用地开发建设租赁住房。  盘活存量住房,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符合规定的自有住房、配套宿舍筹集租赁住房;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通过城中村综合整治和改造提供租赁住房;探索盘活各类空置住房用于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的措施。  租赁住房应当满足消防、质量等安全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租赁住房经改造或重新装修首次出租的,须经专业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后,方可对外出租。  

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  

建立住房租赁行业主体备案制度,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备案条件和流程,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商事主体应当自本意见实施或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全面实施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制定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内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不得巧立名目收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合理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支付租金。  坚决贯彻落实稳租金调控目标,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提高租金透明度。强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住房租赁价格方面的示范作用,引导企业出租住房的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发挥政策传导效应,加快推进“控涨幅、稳租期”为特征的商品房租赁试点工作。  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并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适当降低增值税征收率;对个人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且租金不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采取综合征收方式征税,2023年底前,综合征收率为0%。个人和企业不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办理新签、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或租金高于租金指导价格的,按现行规定收税。  加强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交易信息及交易行为的监管,建立住房租赁诚信监管体系,将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按规定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租赁住房管理“黑名单”制度,被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租赁住房不得出租。  完善住房网格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及网格员的作用,实现住房租赁管理与人口管理、社会综合治理的有机联动。  

三、规范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和租赁经营行为  

落实《深圳市城中村(旧村)综合整治总体规划(2019—2025)》,编制城中村综合整治年度实施计划,规范引导各区在综合整治分区内有序推进城中村住房规模化统租改造,满足条件的可纳入政策性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政府对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指导,合理设置租赁企业准入门槛,通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租赁企业”合作方式和规划统筹、计划引导、价格指导等手段,有序推进城中村规模化改造;明确城中村规模化改造的规划、开工、竣工、消防等要求和流程,确保城中村规模化改造工程符合安全、环保、卫生标准;加大城中村综合整治财政补贴力度,不断完善城中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引导租赁企业按照承租人的消费结构和支付能力,供应适宜的租赁房源,通过规模化、标准化经营降低改造和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进驻城中村开展规模化改造的,租赁企业应当直接与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签订协议,应当给予原承租人3个月以上搬离期限,不得通过提高租金等方式诱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驱赶承租人。改造后出租的,租赁企业应当优先满足原承租人的租赁需求,并参照租金指导价格合理定价,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用水用电价格。  

四、发挥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作用  

加快完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功能,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  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实现找房、看房、选房、签约、备案及租金、押金、水电等费用支付,实现虚假房源认定,提供居住证办理、积分入学、积分入户、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租赁补贴、税收优惠、租赁咨询等一站式公共服务。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租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须已在政府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信息采集、登记或备案。  加强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市场主体的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房源核验、实人认证、交易统计、市场监测、投诉处理等功能,并建立全市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同步发布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住房租赁政策支持力度  

加快房屋租赁法制建设,修订完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和《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启动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立法工作,将各类房屋租赁市场运行和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限地价、竞地价、竞人才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限地价、竞地价、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等出让方式;完善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可将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前置条件,租赁住房用地出让价款可按规定分期或分年收取。  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将现行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减按4%征收房产税政策,扩大到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全面落实与住房租赁、房屋租赁经营有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支持商业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住房租赁专项金融债券。  

六、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顿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合同欺诈、霸王条款、哄抬租金、克扣押金、打隔断群租、欺行霸市、暴力驱逐承租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规定备案和公示相关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虚假广告的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并公开曝光,并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额度不高于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贷款机构须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用途和风险监控,防范资金挪用、侵占、盲目加杠杆风险。  鼓励承租人和社会各界运用“12345”热线及其它方式投诉、举报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市消费者委员会、住房租赁行业组织等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有关机构和个人利用自媒体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捏造夸大事实、炒作租金上涨、散布虚假信息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七、其他  

本意见自2019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意见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建设局反映。深圳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5日






倒塌公寓后续处理


一场房屋坍塌的事故,逐渐衍生出“拆迁涨价卖房”的闹剧。


直到昨晚深圳官方一则特别提示,才让这场闹剧拉下帷幕。


8月30日晚,深圳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微信发布特别提示:


8月28日上午,罗湖区南湖街道船步街和平新居某栋单身公寓楼发生坍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灭失的,不能办理转移、抵押登记。


也就是说,此前倒塌后业主们以“旧改加速”为由涨价的房子,不能买卖!




来回顾一下,这场坍塌事件的始末。


8月28日上午,深圳罗湖一居民楼突然倒塌,并压在旁边的一栋居民楼。


随后,有部分中介及业主以“待拆迁房”为卖点对小区及周边二手房源价格进行炒作,一时间,深圳“塌区房”事件引发热议。


图片来源网络


因此逐渐演变成深圳楼市魔幻的一幕:房子塌了加价卖。



实际上,在官方发布特别提示之前,多位律师就已公开提醒购房者: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倒塌的房屋已经丧失居住使用功能,不动产灭失,所以无法买卖。


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表示倒塌的房屋不可以交易过户。不动产灭失,应当做产证注销登记,不能再做转移登记,所以无法买卖。


以下是来自律师的专业科普:

1.如果有业主不小心买了怎么办?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争锋表示,已经发生的买卖如何处理,房产物权权利灭失了,属于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履行不能的情况。如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物权灭失,买卖合同履行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的第三人原因导致出卖人违约,则出卖人对买受人构成违约,其先行对买受人赔偿后,再找侵权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因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地震海啸等导致的,则出卖人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2.楼房倒塌了,业主是否还要继续还贷款?答案是,楼房倒塌了,银行贷款要继续还,银行不管楼房是否灭失;


郑博恩律师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买卖过程中的不动产风险是否转移直接决定了购房款的退回或继续偿还。房屋倒塌时,房屋属于权利人,风险由权利人自己承担,而权利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与房屋本身是否存在无关。基于贷款合同,贷款一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房屋的灭失不可以成为不偿还贷款的抗辩事由。3.楼塌了,谁负责?答: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不达标所致,开发商负有赔偿责任;如果是附近施工导致的,施工方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倒塌应当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房屋倒塌,如果是开发商的责任,需要由开发商承担责任;如果是附近春风隧道施工所致的,应由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4.旁边被砸的楼房损失由谁承担?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前述规定可知,因为建筑物的倒塌后,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应当先由房屋业主承担责任。


旧屋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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