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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征收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10.23 18: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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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房地产税改革试点来了!


今日(10月23日),据央视新闻发布,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哪些城市会征收,向哪些房产征收?


目前,房产税的改革试点城市还未公布。今日发布的官方文件指出,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哪些城市会成为这次试点的城市也非常关注。


那向哪些房地产征收呢?


今日的文中明确表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这意味着,除了农村住房之外,各类房地产都将纳入征收范围;也有网友提出,深圳的农村(城中村)住房应该纳入税收范围吧,因为深圳没有农村。


事实上,我国房地产早在1986年就开始对经营性房产开征房产税(如非居住房地产、商铺、写字楼等早已开征),而住宅未进行征收(除重庆和上海两个试点城市之外)。


房地产税近日风声非常多


据新华网消息,10月16日出版的第20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


文章指出,要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文章指出,要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重点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


文章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研究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




日前,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近日在深圳参加论坛时,曾专门谈到了房地产税;


1.房地产税是走向共同富裕的一个必要过程;将双管齐下实施推进进程;

2、房产税已制定了很多个版本,未来可能会在很多房地产税版本中,应该会找一个最新的文字版本;

2.分三步走:

第1步,发达热点区域一定会先实施;

第2步,三四线城市还有一些房价限跌的城市,可以往后一步,先消化库存:

第3步,对于农村,那可能是最后一步的事情。


对于征收试点的范围,他认为,建议在深圳、海南、浙江等城市进行房地产税扩大试点。



延伸阅读:


目前,中国早已在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


上海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二套房,税基是交易价格的70%,税率只有0.4%—0.6%,此外还有免征面积等税收优惠。重庆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档住房,税率在0.5%—1.2%之间,同样有设定免征面积。


短期来看,房地产税对房价有影响,但是从中长期看,房价的影响因素并非受房地产税单一因素的影响,而是受到了人口状况、土地供给、经济增长、货币金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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