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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违规案例,就是骗购,希望提高处罚范围,才能期待“示范”作用,比如微信群常说的这几种方式,大家也可以留言补充
1、骗购、骗租、转租保障房,计入征信黑名单,影响后期贷款等
2、加大处罚成本,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五十四条是处五万元罚款,如果提高至50万甚至更多罚款,会不会更有效果呢
3、既然重复享受保障性住房,只收回其中一套会不会处罚太少,如果收回全部保障性住房,会不会更加公平呢?
就像一个人午餐拿了两盒快餐盒饭(骗了其他人一盒),收了一盒不影响肚子饿,反而对生活影响不大。
公告正文如下
原标题: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05-27(点击文末链接,即可跳转至官网查询原文公告)
李XX、艾XX:
经核查,1990年12月20日,李相成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公司大鹏商场签订《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下步庙北区30栋302福利房。2000年7月12日,李相成以家庭名义提交《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在住房现状处选择了“2.无房”;2000年7月27日,李相成与原深圳市住宅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微利房,构成骗购安居房。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宅局微利商品房申请表》《深圳经济特区微利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预告通知书》(深建房改〔2021〕20号)。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2022年1月14日通过官网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文书,你们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辩意见。
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七十四条“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骗租安居房的,由住宅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收回其骗购、骗租的安居房(骗购的按原价收回)”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3月24日向你们作出《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7号),决定按原价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
因通过邮寄、现场等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无其他送达方式。现本机关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收回电子技术学校001栋103单元住房的决定》(深建房改〔2022〕7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本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请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腾空搬迁出该套住房,并到深圳市住房保障署办理退房手续。搬迁时须结清该房屋的物业、水电及相关费用,办理交验住房手续。逾期不腾空搬迁住房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你们非法使用的时间,计收市场租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红荔西路莲花大厦东座401室,联系电话:0755-23994691、83207738。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5月27日
原文链接:(点击下方链接,即可跳转至官网查询原文公告)
http://zjj.sz.gov.cn/gkmlpt/content/9/9823/post_9823918.html#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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