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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风险大!31部委严打“婚姻作假” 离婚买房路或被堵死?

贺小娟 媒体 发布时间:2018.04.03 17:24:15
浏览:30912

 自从房地产市场有了限购后,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催生了“假离婚”来实现有名额买房;为了贷款却用“假结婚”来实利益最大化。在家在的论坛上,还看到了有人为了入户而离婚……世界之大,群众的智慧真是无穷的啊。

 

   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一经发现婚姻失信,将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据了解,此前已有贵州、上海、湖北等多省份建立婚姻登记失信“黑名单”,当事人在申请救助、银行贷款、乘坐飞机高铁等多方面受到影响和限制。


  但这份《备忘录》对房产的影响几乎很小,买房用的是“真离婚”,所以现在看还很难约束,但不排除以后深圳借鉴北京等地,直接来个离婚多久不能买房的方式来进行打击“离婚买房”。

 


《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是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是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是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是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备忘录》指出,民政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及相关信息,签署备忘录的相关部门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名单后,执行或者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14条,涉及个人招聘录用、从业资格、职务晋升、评先评优、企业审批认证、融资授信、补贴性资金支持等多个领域。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受到14条惩罚措施,其中主要包括:限制招录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成为国有企业、金融机构、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董监高”,申请授信贷款时将被提供审慎性参考。此外,失信当事人在行业评优、申请海关认证和政府采购资质、申请补贴资金支持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假离婚”一不小心成假戏真做

 

为了买房,假离婚变成分居,甚至成了真离婚,这样的例子我们听了许多!


 

 

为入户而离婚:

 

 

“假离婚”从来都不是假的,而是真实的离婚



   在深圳,目前还没有特别规定,但不排除会和北京、成都等一样来针对“离婚买房”的政策出台。事实上,现在深圳的离婚买房都是“真离婚”,所以这份《备忘录》主要打击的是资料造假,伪离婚结婚等。与房产的关系不算大。


  事实上在北京、成都等城市,就采取了限制贷款的方式打击真离婚买房。比如北京就是离婚一年内,贷款按照二套房办理。


律师:为购房而假离婚,法律风险有点大


当前常有夫妻为了购房而“假离婚”。实际上,“假离婚”不仅会被法律认定为真离婚,且为房子贸然离婚,还可能带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夫妻感情破裂及子女抚养权纠纷等风险。


 案例一:买了新房不复婚,前妻诉求无证据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底,王女士和其丈夫李先生想换大房子,计划在北京通州区购买第二套房,但由于积蓄有限,为节省开支,二人协商后决定假离婚。随后双方带着拟好的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除共有的60平方米房子归王女士所有外,其余财产如小客车、存款、股票等均归李先生所有。后李先生以自己的名义在通州区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却并未与王女士复婚,不久之后与年轻的刘女士结婚。王女士盛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效为由要求分割李先生120平方米房产及小客车、存款、股票等。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自愿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解除;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双方对财产处分约定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庭审中王女士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签署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故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所谓的“假离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


“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术语,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法律上就视为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本案中王女士与李先生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以离婚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关于双方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因离婚协议涉及感情、妥协等各方面因素,双方达成一致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并且在离婚后一年内起诉才可能获得支持。本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了协议处分,而庭审过程中王女士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签署离婚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李先生所购房产属于离婚后购买的财产,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份额,故王女士无法分割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所以”假离婚”中一旦一方变了心,法律上能够提供的救济途径较少。


  案例二:为购学区假离婚,赔了夫人又赔了房子 


 基本案情:刘先生欲购买学区,但没有该区的购房资格,遂决定与妻子邹女士“假离婚”,再与有资格购房的姚女士(邹女士表妹)结婚。再婚前刘先生专门与姚女士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双方结婚非自愿,目的仅为购房和子女就学。刘先生购房后准备与姚女士离婚时,姚女士却因限购政策出台失去购买首套房资格而要求涉案房屋所有权,否则不同意离婚。


刘先生无奈将姚女士诉上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刘先生称双方不是自愿结婚,认为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涉案房屋为其一人购买应归其所有,并拿出书面协议、付款凭证佐证;而姚女士称二人是自愿结婚,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


 裁判结果:法庭主持调解工作中向双方释明,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并自愿登记结婚的,则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双方所购买的房产涉及购买资格问题,房子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相应的对价。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涉案房屋归姚女士所有,由其支付刘先生所付房款。


案例评析:本案中刘先生想通过假结婚的方式来规避国家政策,购买本没有资格购买的房屋。本案涉及问题有两个:一是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书是否具有对抗登记婚姻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人自愿登记结婚,即为法律上有效的婚姻关系,结婚目的和动机对婚姻效力没有实质影响。二是法院处理涉案房屋归属问题的倾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常与政策导向一致,该案中刘先生没有在本区购买房屋的资格,故房屋归姚女士所有更为合理,但是姚女士应支付刘先生所付的价款。 


司法观察:人们选择“假离婚”这种方式规避国家政策,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风险:


一是感情破裂风险;


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的风险;


三是引起子女抚养权纠纷的风险。


 俗话说,夫妻同心,其利断金。实践中常有夫妻双方达成书面复婚协议,约定达到某一目的后双方必须复婚。若一方不同意复婚,另一方以该项约定抗辩并不能达到强迫其复婚的效力。因为婚姻关系解除是双方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若强迫一方复婚,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相悖,故该协议约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其次,还有申请撤销离婚证的,“假离婚”成真后一方不愿复婚,另一方向民政部门或法院申请撤销该离婚证。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和收回离婚证,故申请民政局撤销离婚证无法律依据。


解除婚姻关系是解除双方之间人身关系的行为,具有较强的不可逆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登记离婚,则该项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假离婚”时因很多人认为是假的,故对财产处分问题并未认真加以考虑,主要表现为:


一是离婚时未对财产做处分,离婚后一方可能到法院进行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另一方可能因没有预期准备而陷入被动,使得诉讼结果对自己不利。


二是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作出明显对一方不利的约定,以离婚协议方式处分财产因一方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较难获得支持。


三是“假离婚”往往不会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问题有较多考虑,可能导致真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后患。


资料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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