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荣律师团队发布案例,一买家通过村民购买华润城回迁房,因为卖家与他人有800万债务纠纷而查封了这套回迁房,最终经过3次审理,撤销了查封,买家拿回了房子。
买家整个官司打下来,足足用了四年时间,房价也已从最初购买的380万升值到2000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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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卖家郑某为南山大冲原村民,刘某为其表哥。
2014年12月25日,卖家郑某抽签获得华润城回迁房;
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客户向卖家郑某支付购房款380万;
2015年7月1日,客户与卖家郑某签订《南山区大冲旧村民住宅物业拆迁安置转让协议》,购买其125平回迁房,单价3.04万/平,总价380万。(现在该房产,总价超过2000万)
同日,卖家郑某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客户购房款380万,房款已付清,同时将房屋钥匙、门禁卡交付客户,出具《交楼确认书》,确认已将涉案房屋交付客户。
后卖家郑某对外负债过多,下落不明,涉案房产被其债权人撬门抢夺!
因涉案房产没有初始登记,既不在郑某名下,也不在开发商名下,没有任何登记信息,起诉后即无法查封,也无法预查封。
2017年春节后,涉案房产已经初始登记并被郑某债权人陈某(债权金额高达800余万)预查封、其他人轮候预查封,买家客户申请预查封轮候排到第三位。
之后这起案件一波三折,进行了三次裁定,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这套回迁房属于买家实际占有,撤销查封!
一审裁定:2017年6月19日,南山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请求不得执行涉案房产”。
一审判决:2018年4月2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院查封涉案房屋的执行裁定,停止对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
二审判决:2019年6月1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客户的全部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2021年1月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虽然最终,买家还是拿到了回迁房,但是也属于比较幸运,因为“认定为客户在涉案房产被查封之前已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查封前确有使用的事实”。
购买回迁房仍然有非常大的风险,这里信荣律师团队表示,购买回迁房需注意,“回迁期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排除卖家债权人执行需具备四个条件,注意不要有过错!
1、回迁户与开发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就尚未取得产证,甚至尚未初始登记、只有面积没有具体房号的“房子”与买家签订买卖合同,本质是回迁期房的预约买卖,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而合法有效,在确定具体房号且初始登记后可以要求卖家(回迁户)继续履行。
2、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回迁房买卖合同都可以排除卖家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排除执行必须同时具备“查封前签约且合同合法有效”、“查封前已实际占有”、“已付全款或已付部分价款同意剩余款交付执行”、“未办理过户登记自身无过错”四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将不被支持。
3、上述四个要件中前三个都比较好认定,第四个即在如何认定买家对未及时过户是否有过错方面,信荣房地产律师团队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观性非常强,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大!甚者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居然认为购买普通商品期房也有过错,即便合同有效、查封前已经交付,愿意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因行为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对于未过户存在一定过错,也不能排除卖家债权人查封执行,而部分法院则将买家没有及时起诉要求继续履行也视为对未及时过户存在过错,判决不能排除执行,故而需格外小心注意!
4、以买卖合同符合四个要件可以排除执行逆推,为防止签订买卖合同后房产被卖家债权人查封执行,务必尽量约定卖家早交房(如以给予房租标准的使用费补偿为对价换取卖家过户前或收到全款前交付),并在卖家违约逾期交房时及时委托律师发函,无效后及时提起继续履行合同诉讼(法律不保护处于睡眠状态的权利),本案再审判决亦以客户查封前委托笔者起诉继续履行没有怠于行使权利,认定客户对未能过户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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