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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拉企业入驻很拼,补贴12月租金!组建联盟,最高500万奖励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07.14 16: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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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写字楼高效集约利用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起草说明介绍,经初步调研统计,目前光明区29个存量园区写字楼总计容建筑面积整体空置率相对较高。与此同时,区内外企业入驻上述园区的意愿较弱,供需未能实现动态平衡。


意见稿表示,为引导园区运营主体适当让利,拟支持写字楼运营主体依托行业协会,组建光明区优质产业空间联盟。


空间联盟运营主体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


其中,对于已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但尚未履约(含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情形)的写字楼运营主体,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前,需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且租赁价格应低于政府租金指导价的10%及以上。


空间联盟运营主体可申请相关补贴:


● 一般补贴对象,自承租单位缴纳12个月租金后,一次性给予其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重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鼓励空间联盟运营主体打造楼上办公、楼下生产的“制造+服务”模式,进一步拓宽写字楼实际使用功能,提升写字楼市场竞争力。将写字楼加固改造为高质量厂房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贴500万元。


● 对于空置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新入驻的建筑类、设计类、文化创意类、软件类及金融服务类等链条企业租赁面积占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的75%及以上的,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奖励。



适用范围:


本措施所称写字楼,是指位于光明区范围内已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及研发办公的物业。


对于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并已建成的可满足重型工业生产需求,但实际用作办公用途的厂房,以及已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仅限自用的研发办公物业,不适用本措施。


产业导向:


写字楼中不得存在“散乱污危”租赁企业,承租单位应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


组建光明区优质产业空间联盟:


支持写字楼运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组建光明区优质产业空间联盟(以下简称“空间联盟”)。


空间联盟运营主体需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其中,对于已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但尚未履约(含不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情形)的写字楼运营主体,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前,需报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且租赁价格应低于政府租金指导价的10%及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的空间联盟运营主体可申请相关补贴。


承租单位租金补贴资格前提条件和类别:


承租单位获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前提条件为: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或营收增速为正、因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需腾挪空间或新注册的区内企业;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迁入光明区的区外企业。


承租单位的租金补贴分为一般补贴和重点补贴两类。


(一)一般补贴。


租赁写字楼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满足租金补贴资格前提条件且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不含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四上企业”,属于一般补贴对象。


(二)重点补贴。


租赁写字楼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满足租金补贴资格前提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承租单位,属于重点补贴对象。


1.经深圳市认定的总部企业、金融总部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2.上市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3.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4.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其持股50%以上的一级或二级子公司;

5.国家、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

6.其他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


承租单位租金补贴标准


对于一般补贴对象,自承租单位缴纳12个月租金后,一次性给予其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符合本条规定的重点补贴对象,自承租单位缴纳12个月租金后,一次性给予其12个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0元,可连续补贴3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若承租单位实际支付的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以承租单位实际支付租金的50%进行租金补贴。


一般及重点补贴对象年度纳税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享受前款补贴的基础上,可额外获得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可连续补贴3年。


空间联盟运营主体补贴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空间联盟运营主体,可申请以下补贴:


(一)空间联盟运营主体自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每引进1家“四上企业”(不含住餐企业),给予其10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国家、省、市级科技研发平台的,分别给予其60万元、35万元、15万元奖励。每引进1家本措施第六条第(二)款第1至6项规定的重点企业,给予其1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新引进企业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均迁入光明区后予以一次性拨付。


(二)鼓励空间联盟运营主体打造楼上办公、楼下生产的“制造+服务”模式,进一步拓宽写字楼实际使用功能,提升写字楼市场竞争力。空间联盟运营主体按《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写字楼加固改造为高质量厂房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贴500万元。


(三)鼓励空间联盟运营主体统一建设污废处理设施,增强写字楼对生命科学、新材料等领域企业的市场吸引力,相关设施经区生态环境部门核验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贴300万元。


(四)对于空置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写字楼,自运营主体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新入驻的建筑类、设计类、文化创意类、软件类及金融服务类等链条企业租赁面积占写字楼总建筑面积的75%及以上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300万元奖励。


(五)鼓励空间联盟运营主体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的科技创新服务,推动光明科学城原创型产业集中孵化。运营主体场地面积、运营服务、产业基础等条件经区科技创新部门审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奖励。


加强租金指导和租期管理:


严控空间联盟租金价格,杜绝大幅抬高写字楼租金价格等行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租金指导价格,统筹考虑出租方收益和承租方成本,着力建立租金补贴动态调节机制。


写字楼租金价格是指承租企业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写字楼租赁合同期限应为3年及以上。


强化全流程监管:


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对空间联盟运营主体及承租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空间联盟运营主体不得违规改变写字楼使用功能,承租单位所租赁空间仅限自用,不得转租、分租及违规改变使用功能。


空间联盟运营主体及承租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应返还已发放的奖励补贴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同时5年内取消其区经发资金资助申请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搭建供需信息共享平台:


依托光明招商网搭建光明区写字楼基础数据库,建立动态及时更新、信息互通共享工作机制。区产业主管部门定期在光明招商网发布并更新写字楼相关信息,包括建成时间、现场照片、计容建筑面积、拟招商及租赁面积、运营主体及需求企业联系方式等,为精准匹配供需空间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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