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向公众征求意见。
通知要求,在武汉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意向购房人,需先通过武汉房管局认定购房资格。
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开发商及中介机构不得向其销售房屋,以及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认定结果出具的60日内,可评认定结果进行诚意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并且购房登记完成后,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各区房管部门还会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会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中介会列入“黑名单”;骗取购房资格的意向购房人,也会列入“黑名单”,而且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咚咚9.9情报群】
一个聊房子的微信群
群内邀请各区资深房产大V坐镇
提供咨询、分享、看房服务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这个政策严格来说,不是新政策。武汉在5月份就曾规定,东湖高新区光谷7个楼盘的1000多套商品住房,于5月29日集中开盘销售,同一购房资格不得在不同项目办理意向登记。
2020年1月起,武汉商品房销售开始实行房票制,意向购房者可通过武汉市房管局官网,申请带有编号、二维码等信息的房票,开发商凭房票受理购房者的意向登记。
房票有效期60天,并不是不可继续申请。只是重写提交申请就可以更新有效期。
对于接下来产生的影响,张大伟预测武汉新政策对于市场基本没有影响。归根结底武汉这个政策是限购的打补丁政策,力度不大,影响不大,限购本身就是房票,如果有一天出台政策说不允许开发商收取无购房资格者草签认购,或者二手房市场不允许带无购房资格者看房,那才真算是颠覆性政策。
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协会、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加强我市购房资格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办〔2016〕159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的通知》(武房规〔2021〕5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房资格申请程序
(一)在我市限购区域购买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意向购房人宣传我市购房政策,协助或接受意向购房人委托,提交购房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意向购房人、受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意向购房人信息。
(三)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反馈给申请人。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四)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出具之日起60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认定结果进行购房意向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认定结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
(五)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认定结果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申请渠道或辖区政务中心窗口向辖区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辖区房管部门自受理之时起48小时内完成复核(法定节假日顺延)。
二、规范购房登记和购房资格认定结果的使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完成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七)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销售给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取得购房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三、加强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的检查
(十)各区房管部门应按照新建商品房销售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在购房登记、开盘销售、网签备案等环节,按一定比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资格认定结果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回访购房人。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辖区房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意向购房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辖区房管部门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记入信用档案、罚款等处罚,行业协会应将相关人员列入从业人员“黑名单”。
(十二)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并列入房屋交易不诚信人员黑名单,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申请。
(十三)对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印章、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五、其他
(十四)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年 月 日
【楼市大事】 所属房网/咚咚找房平台 资讯中心团队原创号,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来源;转公众号需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文部分信息及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0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