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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住建:上麟府研究纳入保障房,不能卖!新房加大监管力度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10.27 22: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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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同天发布《关于邮政公司“上麟府”项目有关情况的通告》(以下简称上麟府通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加强新房监管通知)。


上麟府通告表示:


1、“上麟府”项目地性质为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房用地,该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转让或房地产经营。


2、龙华住建局正在研究将“上麟府”项目纳入保障房体系相关事宜,该项目市场上任何形式的租售、转让行为,不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存在“钱房两空”的风险。


3、请签订过涉及该项目房产租售协议或支付相关租售款项的市民,于2021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前往龙华住建局进行集中登记。


上麟府(曾用名:未央花园)位于龙华区民治街道上塘片区,位于地铁4号线上塘站B出口旁,是不折不扣的地铁口物业。距离地铁6号线上芬站也不远。规划有7栋住宅塔楼,共计10座住宅单元楼,规划总户数1400余户,以中小户型为主。


同天发布的加强新房监管通知,在销售人员监管、样板房设置、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公示、风险告知工作、销售过程监管等方面做了进一步规范,并且建立了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良行为档案、行业联合处置机制。


通知要求:


1、应将本企业及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全体销售人员名单制成台账,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查。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台账并同步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在售项目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房源、买受人、对接销售人员信息,对申请延期付款、申请退房、退房后另行销售等相关信息也应如实记录,每月月初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并且公布了《龙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清单》,销售团队成员存在规定情形的,区住建局建议不予聘用。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邮政公司“上麟府”项目有关情况的通告


近期,个别自媒体平台、公众号、网站等媒介公开发布“上麟府”项目(别名:未央花园,恒裕上塘府)不实房地产广告,严重扰乱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为打击该类不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上麟府”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宗地号A816-0059,土地性质为协议出让的非商品房用地,该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商品房进行转让或房地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转让禁止转让的房地产属于违法行为,转让行为无效,将依法没收转让人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相关合作方深圳市大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均明确表示从未对外进行过“上麟府”项目的租售宣传;从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对该项目进行推广营销;从未与任何人签订过涉及该项目房产的租售协议。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施工现场张贴等多途径发布了《关于谨防诈骗的公告》,提醒广大市民谨防上当受骗。


三、我局正在研究将“上麟府”项目纳入保障房体系相关事宜,该项目市场上任何形式的租售、转让行为,不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还可能存在“钱房两空”的风险。请签订过涉及该项目房产租售协议或支付相关租售款项的市民,于2021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关资料前往我局进行集中登记。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我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规范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销售人员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销中心开放前,应将本企业及受委托代理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全体销售人员名单制成台账,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查,包括但不仅限于姓名、电话、身份证号、任职单位、职务等信息。在项目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信息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台账并同步报区住房和建设局;未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受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销售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有未如实上报或实时更新销售人员台账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有未经授权擅自转让代理权或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销售工作情形的,或者未查验房地产权利人真实性及处分权限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规范样板房设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华管理局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设置样板房,在售前联合检查合格后、营销中心对外开放前,应就项目广告宣传、信息公示、样板房等相关内容一并办理公证手续,样板房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楼层、套数房屋规划用途、户型、是否带装修等。项目销售过程中样板房设置如发生变化,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对于未按规划要求设置样板房或样板房设置变更未按要求报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建和设局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规范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公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为体现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可依照约定对合同条款进行选择、补充、填充、修改;且买卖双方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合同条款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违背买受人的意愿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买受人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收楼手续的,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独立的《授权委托书》并录制视频或者办理委托公证,明确具体授权事项及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相关补充协议、《授权委托书》、视频及公证书等报区住房和建设局。


在营销中心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合同补充协议,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部分应重点予以加粗提示和警示,不得签署任何未经公示的补充协议,在公示的同时,还应提供咨询、投诉电话。


对于未按要求将合同补充协议在营销中心现场公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对于在已公示的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之外,另行与买受人签订其他补充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责令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毕后,营销中心方可重新开放;拒不整改的暂停涉事楼盘销售,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规范风险告知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区各职能部门要求,如实制定、完善《项目风险告知书》,在营销中心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在与购房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就《项目风险告知书》向购房业主进行提示说明,在签订《项目风险告知书》的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并将已签订的《项目风险告知书》及音像记录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查。


未按要求公示、签订、留存音像记录,以及未按要求报区住房和建设局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销售;拒不整改的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规范销售过程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在售项目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房源、买受人、对接销售人员信息,对申请延期付款、申请退房、退房后另行销售等相关信息也应如实记录,每月月初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对于项目在销售过程中收到的买受人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对接销售人员应积极配合区住房和建设局相关调查工作,对于买卖合同纠纷,也应积极主动与买受人沟通,协商解决。


未按要求上报销售台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同时,区住房和建设局随机对销售台账进行抽查,对于逾期未付款房源未做处理、随意变更买受人信息等不合理的房源买卖情况,将约谈房地产开发企业及销售人员,促其规范并自行改 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销售;拒不整改的暂停相关企业及人员的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建立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托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谨慎选择销售团队成员,根据区住房和建设局公布的《深圳市龙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销售团队成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建议不予聘用:违反《清单》中A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比例超过20%,违反《清单》中B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比例超过10%,违反《清单》中C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超过1人,有违反《清单》中D类不良行为的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约谈涉事企业负责人,促其规范并自行改正;存在违法情形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在按要求整改完毕后,方可重新开放营销中心或恢复销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实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并将相关信息同步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清单》中C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半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违反《清单》中D类不良行为记录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区住房和建设局将建议辖区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年内不予聘请其代理销售龙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同时,将相关信息同步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七、建立行业联合处置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日常经营行为中,应秉承诚实守信原则,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举报,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及相关涉事人员信息。


区住房和建设局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工作,且态度恶劣、情节严重的,区住房和建设局将该情况上报给市住房和建设局,在调查期间暂停其房地产信息平台权限,直至调查整改完毕;同时将该情况抄送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由其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


调查完毕后,区住房和建设局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将涉事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列入龙华区房地产领域不良行为名单,抄送市住房和建设局、辖区各职能部门、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深圳市龙华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清单


A(共 6 项)


1.不按时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A

2.不如实申报入职、离职状况的;A

3.不按要求参加行业培训活动的;A

4.开展业务时,不按规定向服务对象出示本人星级标识的;A

5.开展业务时,不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A

6.其他经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定为A类不良行为的。A


B(共 14 项)


1.参与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炒房、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行为的;B

2.不如实报送信用档案材料的;B

3.无视行业组织发出的调查取证函件或自律规范建议的;B

4.接受所在机构指派或他人请托,在非自己执行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上签字的;B

5.违反当事人意愿强制当事人接受指定担保、估价、保

险、金融等机构的服务的;B

6.在中介服务活动中,未对所委托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的;B

7.未要求委托人提供具有购房资格证明材料的;B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且非为委托人利益,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B

9.不签订主管部门规定的示范文本合同的;B

10.在中介服务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的;B

11.未在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有关交易合同中签名的;B

12.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B

13.以法律、法规、规章限制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B

14.其他经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定为 B 类不良行为的。B


C(共 16 项)


1.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C

2.非法占有或违规利用所在机构商业信息的;C

3.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为对象从事中介服务的;C

4.违反规定,擅自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的;

C

5.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中介业务活

动的;C

6.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因服务不专业,误导或欺诈相关当事人,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直接损失;C

7.为承揽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承诺欺骗客户的;C

8.在执行房地产中介业务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从

业机构造成较大损失的;C

9.发布虚假房产信息或发布、使用与房源不一致的房源信息编码的;C

10.不配合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管理工作的;C

11.恶性竞争,严重损害行业或同行业其他机构、人员声誉、利益的;C

12.变相地通过回扣、返佣等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C

13.连续两个持牌周期被列为预警对象的;C

14.不按要求申报星级的;C

15.采取“打街霸”、派发传单等形式发布房源信息广告;C

16.其他经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定为 C 类不良

行为的。C


D(共 18 项)


1.参与打架斗殴等严重损害行业整体形象事件的;D

2.散布、传播损害本行业或同行声誉的信息,毁坏行业

整体形象与声誉的;D

3.采取暴力、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 或对消费者报复滋事的;D

4.因电话营销屡次被举报、投诉,或因客户举报、投诉而进行打击、报复,经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议审定 严重破坏行业形象的;D

5.私自将客户带至其它房地产中介机构成交,或私自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中介业务的;D

6.挪用、侵占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或机构资金的;D

7.私自转卖、泄露房地产中介机构房源或客户资料的;D

8.协助签订“ABC 单”或以其他方式赚取差价的;D

9.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或利用工作之便私自

收取客户回扣及好处费的行为的;D

10.伪造中介机构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的;D

11.协助当事人伪造、变造相关材料及信用信息,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料及信用信息开展业务的;D

12.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D

1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机构中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D

14.拒不执行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行业组织作出的自律惩戒决定的;D

15.骗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星级服务牌的;D

16.违反行业相关自律性规定,被吊销人员星级的;D

17.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或因违反行政规章,一个持牌周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D

18.其他经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审定应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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