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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和学校问题的再次提示

周争锋律师 法律 发布时间:2022.09.26 10: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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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和学校问题的再次提示


华商律师周争锋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很多细节是非常重要的,最近有两个当事人向我反馈的问题,我感觉有必要写出来,说明下有房产律师参与二手房交易的重要性。


第1个关于户口迁移的问题。当事人卖房子的时候,让我做了一些指导,在合同上面明确约定买受人自行解决原业主的户口问题,因为在深圳买受人买完房子以后,可以申请把原业主户口从房产里面踢出去。


主要原因是这个原业主本身不在深圳,因为疫情原因长期回不来,那么如果说不做这个约定的话,交易后可能会出现迁移户口的问题。我提前知道了这个情况,那就要求他增加这个条款,现在就出现这个买受人要踢出户口不能的问题,但是合同已经约定了买受人自行解决,那我们律师提前给他做了一个防范,那这个业主是没有问题的,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第2个是关于学W的问题。很多人买房子明明是冲着房子上依附的学W去的,但是在合同中对学W有没有被使用或者被谁使用没有做出明确约定,也没有明确约定此次购房的目的就是奔着学W去的。


在交易以后,过了两年三年,自己小孩上学的时候,发现这个学W被人使用了。有些就是原业主自己使用的,有些是被莫名其妙的租客提前办理了租赁合同备案使用的。


我再次提醒一下购房者,每年4月到7月购房的时候,一定要在过户前再去教育部门审核一下,你这个房子学W有没有被原业主使用,深圳有很多业主在4月份一边卖房子一边申请学W的。


另外我讲一下,合同中没有约定学W话题,事后发现业主隐瞒了学W被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这个事实如何追责。主要就属于民法典第500条、第612条的规定,追究对方不诚信的赔偿责任。


我们应该重新认识一下民法典第500条,合同履行后也是可以对相对方前面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追究责任的,只是损失的数额无法举证,只能由法院酌定。


《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六百一十二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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