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局部修订条款(第6章交通设施)。
在2014版《深标》的基础上,着重修订完善了轨道交通及枢纽、步行及自行车、机动车停车场等设施的规划标准,增补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物流场站设施的规划 标准,并优化了地面公共交通、道路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在轨道交通方面:
● 城际铁路车站设置应满足规划时间目标要求,深圳都市核心区与临深核心节点和重要节点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45min,深圳都市核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中心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60min。
● 城际铁路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km。
在市域快线方面:
● 市域快线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3km,在客流密集区域或轨道交通线网关键换乘节点可适当缩小站间距。市域快线站点500m半径范围内的规划人口岗位总量不宜低于5万人。 普速线路平均站间距宜为1~1.5km。大运能城市轨道车厢站席密度宜采用4~5 人/m2。
在自行车交通方面:
目前,深圳有牌电动车已经超过170万辆,如何进行好该类车与人的分流,深标修订也做了新的安排:
● 综合考虑自行车骑行体验、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等因素,依据《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对各种设置形式的自行车道宽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与机动车道、人行道物理分隔设置时,不应小于2.5m;与机动车道划线分隔时,不应小于1.5m。
● 深圳积极推进龙华-福田自行车专用路试验段的规划建设。
在机动车停车设施方面:
深圳也根据深圳拥车量和绿色出行的倡导,对小面积住房、宿舍的停车位配置提高,以及对地铁附近写字楼停车位配比建议取低限。
● 本次修订适度提高60~90平米户型住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 进一步提高宿舍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以及取消对轨道车站周边居住项目停车位标准的折减要求。
● 本次修订建议轨道车站500m范围内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宜取低限。
深标修订条款内容节选:
轨道交通
修改说明:
借鉴国内外城市轨道线路功能层次划分经验,考虑都市圈一体化发展、城市空间结构拓展要求,对轨道设施功能层次进行优化,在国家铁路、城际铁路的基础上,将大运能城市轨道分为市域快线和普速线路两个功能层次,并将中低运能轨道系统纳入。
条例:
1、城际铁路方面:
● 城际铁路车站设置应满足规划时间目标要求,深圳都市核心区与临深核心节点和重要节点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45min,深圳都市核心区与粤港澳大湾区主要城市中心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60min。
● 城际铁路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5km。
2、市域快线方面:
● 市域快线车站设置应满足规划时间目标要求,都市核心区与外围市级功能中心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45min,都市核心区与临深核心节点和重要节点的出行时间不应大于60min。
● 市域快线平均站间距不宜小于3km,在客流密集区域或轨道交通线网关键换乘节点可适当缩小站间距。市域快线站点500m半径范围内的规划人口岗位总量不宜低于5万人。 普速线路平均站间距宜为1~1.5km。大运能城市轨道车厢站席密度宜采用4~5 人/m2。
3、对地面、地下、高架等铺设方式要求:
● 国家铁路、城际铁路和大运能城市轨道敷设方式包括地下、地面和高架三种形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线一般适用于都市核心区、市级功能中心、城市功能节点、规划重点地区,城区建成度高以及对环境景观要求高的地段和区域。
2) 地面和高架线一般适用于上述地区以外,且沿线建筑密度较低的地区。
3) 过渡段、地面和高架线应重视与环境景观的融合,结合城市规划、生态环境、交通条件、工程经济等合理设计,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深圳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等有关法律、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 高架线桥墩位置应与道路规划横断面相结合,在平面交叉路口范围内,桥墩的布置 应满足交叉口车行视距、净空要求,不得影响步行及自行车交通的正常通行。
4、轨道交通枢纽方面:
● 国家铁路接入的轨道交通枢纽内部换乘时间不宜超过 5min,城际铁路或城市轨道接入的轨道交通枢纽内部换乘时间不宜超过 3min,换乘时间较长的枢纽可考虑增加自动步道等 相关设施。
● 国家铁路接入的轨道交通枢纽宜设置公交、出租车、网约车、小汽车等接驳场站,尽量结合枢纽空间或周边城市开发集约化配建,并预留应急接驳运力的停放设施。城际铁路接入的轨道交通枢纽应结合功能定位、接驳需求、用地条件等灵活设置公交、出租车等接驳场站和自行车停放设施。
● 轨道交通枢纽应结合周边用地进行站城一体化规划设计,开展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 打造多元复合、集约高效的立体枢纽。
地面公共交通
修改说明:
1、本次修订删除了综合车站这一公交场站类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综合车站的功 能定位与公交首末站、综合车场存在重叠,不适应现行的“公交综合车场+公交首末站” 两级场站体系;
2)综合车站的规划初衷是补充解决深圳公交场站转型过渡时期的公交车辆停放问题,但因缺乏相关规划设计标准,近年来已规划的综合车站多按公交首末站落实,停车能力有限,预期目标难实现;
3)经估算,既有规划的立体公交综合车场全部建成前,公交车辆停放需求可通过已建成公交综合车场、固定公交首末站、租赁场站等多种渠道解决,无须再规划建设综合车站。
2、本次修订新增片区层面公交首末站规划思路和方法指引,明确法定图则等应结合片区规划人口岗位、交通出行特征、公交发展目标等,预测片区内利用公交首末站出行的需求;其次,结合规划年单车日均载客量标准,测算公交首末站的运营车辆需求;最后, 依据单车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测算片区的公交首末站需求,并结合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布局公交首末站。
条例:
1、公交首末站:
● 公交首末站应尽可能设置在客流密集区,宜结合大型居住用地、商服用地、交通枢纽等配套设置,并加强与上盖建筑间的便捷交通联系。
2、公交综合车场:
● 公交综合车场主要承担公交车辆的夜间集中停放、维护保养、充电等功能,可兼作公交营运指挥调度中心。
● 新建或改建的公交场站设施应同步设置新能源公交车辆充电设施。
步行交通
修改说明:本次修订新增“步行网络”概念,并明确其由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步行街、公共通道、二层连廊、地下通道、城市绿道和碧道中的步行道等向公众开放的各类步行通道组成。
条例:
1、步行交通方面:
● 市民活动聚集区及大型公共设施、轨道车站与交通枢纽周边地区为步行活动需求最大、 密集程度最高的区域,为充分保证步行交通的连续性和易达性,应适当加密步行网络密度。
● 步行交通设施包括步行网络和步行附属设施等。步行网络由城市道路两侧的人行道、步行街、公共通道、二层连廊、地下通道、城市绿道和碧道中的步行道等向公众开放的各类步行通道组成。步行附属设施包括路名牌、护栏、路灯、遮阳避雨设施等。
自行车交通
修改说明:
本次修订统一了自行车道的设置形式,分新建、改扩建两种情形提出自行车道的设置形式建议,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城市道路的自行车道原则上宜与人行道、机动车道物理分隔;支路的自行车道可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划线或物理分隔;改扩建道路优先通过压缩机动车道 宽度、取消路侧停车位、减少机动车道数量等方式,增加与机动车道物理分隔的自行车 道,支路可设置与机动车道划线分隔的自行车道。
综合考虑自行车骑行体验、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等因素,依据《道路设计标准》(SJG 69-2020),对各种设置形式的自行车道宽度进行了规定,明确与机动车道、人行道物理分隔设置时,不应小于2.5m;与机动车道划线分隔时,不应小于1.5m。
深圳也在积极推进龙华-福田自行车专用路试验段的规划建设。 考虑到深圳的自行车专用路目前仍处于试点、探索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规划设计经验,本次修订新增自行车专用路规划原则,以引导自行车专用路规划建设。
道路交通
修改说明:在 2014 版《深标》道路系统分级基础上,结合历版《深圳市干线道路网规划》,增加“干线性主干路”等级,形成高速公路、快速路、干线性主干路、普通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六个等级。
机动车停车设施
修改说明:
根据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未来住房供应类型主要包括 4 类:市场商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后三者统称为保障性住房。
基于分类住房拥车特点分析,商品住房与保障性住房的户均拥车水平相当,同时考虑保障性住房与其他住房共享项目配套设施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的停车位标准合并分类,主要依据住房的户型大小来配建停车位,一般情况下户型越大、拥车水平越高、 车位配建标准越高。
为适应未来居民拥车水平,结合当前拥车政策、住房政策对未来小汽车保有量及 居民拥车水平进行分析,本次修订适度提高 60~90平米户型住房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下限, 进一步提高宿舍的停车位配建标准,以及取消对轨道车站周边居住项目停车位标准的折减要求。
本次修订建议轨道车站500m范围内的商业办公类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宜取低限,具体取值应结合片区轨道公交条件、用地开发强度、道路运行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且强调对于公共交通高度发达、路网容量有限、开发强度较高的重点产业片区,应开展专题研究,统筹确定片区停车位总体规模,重点产业片区的项目停车位可低于表中停车配建标准的下限。
条例:
● 深圳市停车供应分区分为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具体范围见图 。
配建停车设施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的规定。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修改说明:
根据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及规划,2025年全市新能源小汽车规模约占机动车保有量20~25%。按照适当超前的发展理念,规定各类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比例不低于停车位总数的30%,并100%预留安装条件。
条例:
● 当居住、商服、新型产业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时,应配置建筑面积不小于1100平的公共充电站(不少于16个快速充电位)。若项目周边1000m范围内,有已建或已落实用地并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公共充电站,经论证可满足片区需求时,可以不配置公共充电站。配建公共充电站宜采用地面形式,条件困难采用其他形式建设时,应满足消防及供电安全、保证场站使用效率,并专题论证其合理性。
【规划先锋】 所属房网/咚咚找房平台 资讯中心团队原创号,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转公众号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文部分信息及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