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修订版)。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增加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类型。在原有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基础上增加事业部总部类型,促进跨国公司在我市经营多元化。
二是优化认定条件。在申报主体方面,增加确认投资性公司再投资企业可以申报,进一步扩大政策覆盖面;在母公司资产总额条件方面,对于申报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分别将母公司资产总额要求由原来的2亿美元、1亿美元调整为1亿美元、5000万美元,进一步降低认定门槛,回应企业诉求;在被授权管理企业方面,对于申报地区总部的公司,取消必须有被授权管理企业设立在深圳的限制,利于跨国公司扩大发展布局。
三是增加便利化措施。聚焦跨国公司关注度集中的人才、出入境、知识产权等领域进行优化。
其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高管子女在符合深圳市公立中小学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
认定条件: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四)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五)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四)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三)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四)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五)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鼓励办法有:
● 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符合我市外资奖励政策有关条件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 鼓励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按照我国发布的跨境人民币及外汇管理政策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和外汇业务。
设立在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内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跨境收支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支持力度,提升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聘用的外籍人才,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最长可办理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证件。
●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高管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深圳市人才奖励。
●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人才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租购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重点保障。
●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高管子女在符合深圳市公立中小学入学条件的情况下,可在居住地申请子女入学。
● 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及其所属研发机构从外市引进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按我市相关规定办理引进入户手续。
● 出入境管理部门为符合规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办理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并为其员工提供按企业实际商务需求申办签注服务,企业人员可享受绿色办证通道等便利服务;对跨国公司总部企业长期工作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规定为其家属签发相同期限的签证证件,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
● 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管等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平等保护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的知识产权,加强对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商标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