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存量商品住宅项目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政策新旧衔接的通知》。
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基础上,按照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要求,结合东莞市商品住宅项目去化需求,对做好存量项目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新旧衔接进行明确。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增量商品住宅项目及申请按新规则执行的存量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第(五)项阳台计容规则时,每户住宅阳台的半计容面积比例不超过户型套内水平投影面积25%,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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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事项: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增量商品住宅项目及申请按新规则执行的存量商品住宅项目,执行第(五)项阳台计容规则时,每户住宅阳台的半计容面积比例不超过户型套内水平投影面积25%,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容。
(二)如因新旧政策衔接导致同一小区业主产生矛盾争议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指导监督。
适用范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市范围内存量商品住宅项目中未办理预售的楼栋,可申请按《通知》第二条容积率计算新规则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预售的楼栋不适用《通知》容积率计算新规则。
实施条件:
存量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申请按新规则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需向市、镇人民政府无偿贡献住宅物业,贡献物业计容面积为申请按新规则新办或变更的楼栋总计容建筑面积的0.5%,由建设单位按该栋住宅首次申报备案的平均销售单价回购。
实施流程:
(一)提出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经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同意,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局(园区管委会)提交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时,同步提交《东莞市存量商品住宅项目申请执行优化容积率计算规则申请表》。已建已售商品住宅项目涉及业主签名的,按法定流程办理。经审核通过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该栋建筑的首层平面图中注明“该栋建筑容积率计算按东建〔2024〕4号文件执行”。
(二)完善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同时应当同步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或变更,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按法定流程委托(原)审查机构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提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按新规则变更工程规划许可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完善工程施工许可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变更内容的施工。
(三)签订贡献物业回购协议。按新规则新办或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商品住宅楼栋申请预售许可前,建设单位按该楼栋住宅拟首次申报备案的平均销售单价及贡献物业计容面积数核算回购价格,与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签订贡献物业回购协议。贡献物业回购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其他后续业务。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单价应与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首次申报备案的平均销售单价保持一致。
(四)执行贡献物业回购协议。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贡献物业回购协议约定价格及方式支付相关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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