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此《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显示:
1、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
2、首次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预征率为8%。
3、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对《公告》作了解读:
2024年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
目前广东省预征率下限按不低于2%执行,部分高增值项目预征率超过10%。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并结合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对全省各地预征率统一作出优化调整,释放国家政策红利,总体上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
《公告》主要内容为:
自2025年1月(税款所属期)起,除《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各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1.5%执行。
土地增值税首次预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预计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高低适用不同的预征率,即:预计增值率小于或等于5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50%且小于或等于1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3.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各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8%。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值率的具体测算办法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全额办理纳税申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按照各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范围确定。
例如:1.某纳税人此前适用的预征率为2%,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2025年1月申报所属期12月税款应继续按照2%预缴税款,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1月及以后的按照1.5%预缴税款。
2.某纳税人已办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2025年1月1日后该项目获得首份预售(销售)许可且取得售房款,产生土地增值税预征纳税义务,该项目具体适用的预征率根据增值率测算情况确定。
【楼市大事】 所属房网/咚咚找房平台 资讯中心团队原创号,转载文章请注明来源,转公众号请与我们取得联系!
本文部分信息及图片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