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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公司赔偿435万!(附赔偿条件)

深圳法向人间 法律 发布时间:2019.03.10 12:54:15
浏览:6178



文|张茂荣 信荣(全国)房地产律师团队首席律师



有道是“只看贼吃肉,没看贼挨打”。



自从有了保全担保,开个保函就能赚钱,一时间担保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赚得盆满钵满,以致于保险公司也加入担保大军,抢滩市场。



然保全担保并非没有风险,2018年仅深圳就有两个判决担保公司赔偿过百万的案例。



案例: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赔偿435万



案号:(2017)粤03民初2217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时间:2018年6月21日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案外人伍某同为原告宝龙军公司注册股东,伍某去世后,李某与伍某继承人伍某1发生股权归属争议诉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宝安法院(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074号民事判决:确认伍某系宝龙军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李某系名义股东,李某名下宝龙军公司20%股权属伍某1所有,李某协助宝龙军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9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354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期间,2016年6月2日,李某以宝龙军公司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宝龙军公司以2亿元价格回购其名下代持的股权,并由深圳市富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富恒达公司)、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富昌公司)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冻结了宝龙军公司2亿元资金。



2016年9月26日,深圳中院(2016)粤03民初907号案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



2017年9月21日宝龙军公司以李某、富恒达公司、富昌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保全侵权诉讼,要求李某赔偿错误申请保全给其造成的利息损失1000万元,富恒达公司、富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起(2016)粤03民初907号“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诉讼缺乏合理性、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缺乏适当性,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客观上宝龙军公司2亿元款项被查封,不能使用该款获取正常收益,造成了宝龙军公司的损失应予以赔偿。富恒达公司、富昌公司为李某的保全行为提供担保,应当与宝龙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6月21日判决:



1、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宝龙军公司435万元;



2、富恒达公司、富昌公司对李某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赔偿不止一案



经查中国裁判文书网,因申请人申请错误,法院判决保全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并不鲜见,如:



2018年7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3886号案,判决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53万;



2018年2月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2209号案,判决深圳市中恒泰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03256.33元。



2018年9月30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民终2262号案,判决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2017年06月2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终3696号案,判决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4万元;



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090号案,判决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37525元。



信荣说:保全后官司败诉未必承担责任



笔者撰写本文只是提醒申请人审慎申请保全,提示担保公司加强风控,并非夸大保全风险。事实上,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申请错误的认定严格适用《侵权责任法》,必须以客观方面存在法院的裁判结果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差异(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能全部得到支持),主观方面存在申请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过错为共同条件。只要申请人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即便官司败诉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About 信荣——一家成立于2007年,定位于全国范围内“房地产”争议解决,志在覆盖国内一线城市和主要二线城市、实现全国“房地产”纠纷一线(客服专线:400-0755-618)解决的首家跨区域房地产律师连锁品牌,目前已在全国24省市设立地方团队。


信荣说:“信荣说,说房市”简称,信荣律师房市观点,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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