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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供地模式!松山湖弹性年限供地!这些区域都要归它管了

东莞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0.09.18 1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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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又有新动作!


近日松山湖管委会发布《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拟对招商管理范围、土地资源条件进行新调整,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园区产业用地的管理,拟开展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新型供地模式。



划重点:

1、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已正式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范畴。


2、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3、松山湖管理区域: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4、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最高不超过50年


5、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6、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并将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一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莞松山湖管理区域产业用地管理要求,完善和优化产业用地准入、供应和管理机制,促进产业空间资源有序流转,根据《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颁布生效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新出让和二次转让的产业用地,包括工业用地和科研用地。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是指M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生产制造厂房及与生产制造相关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配套设施用房;科研用地是指C65类城市用地,仅限用于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经营管理等用途的产业用房。

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该类用地的准入、出让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用地准入


第三条  严格控制引进无实质性产业内容的平台型项目,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须符合以下产业发展方向:

(一)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以最新公布版本为准)、《东莞市重点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18- 2025年)》和松山湖产业规划的产业类型要求。

(二)围绕精密制造,重点引进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等新兴领域上下游产业链密切相关的产业项目及相关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除外)须符合各产业用地性质对应的指标要求:

(一)拟使用工业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申请人属于符合第三条产业方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精密制造业企业;

(2)申请人已运营3年或以上,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

2.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项目竣工投产后须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2)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高新区松山湖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亩,高新区生态园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高新区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万元/亩。


(二)拟使用科研用地的项目

1.土地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申请人属于符合第三条产业方向、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研发型或总部型企业。

(2)申请人已运营5年或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保持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最近三年保持增长;

(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2. 土地受让人在竣工投产后须达到以下指标:

(1)单位面积投资密度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亩;

(2)项目竣工投产后须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3)单位面积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万元/亩;

(4)全面运营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5)高新区松山湖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400万元/亩,高新区生态园片和东部工业园片以及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引进项目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亩。


(三)申请人整体搬迁至松山湖或成立独立的全资子公司作为项目经营实体。


(四)其他未满足以上条件,但对我市产业引领带动作用明显、填补产业链缺失环节、强化产业链薄弱环节等的优质产业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新引进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单位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


(二)审核。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与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选址并组织项目评估(科研用地项目须进行科研用地资格评估)。对完成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上报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批。

经松山湖党工委会议审批同意,由松山湖管委会出具准入复函文件(对于用地面积大于200亩的项目,松山湖需将项目上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出具准入复函文件)。复函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三)合同签订。对获得松山湖管委会准入复函或市政府准入复函文件并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项目,松山湖管委会或属地镇与项目投资方签订《东莞松山湖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镇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模板见附件)。


 第三章 用地供应


第六条  土地供应方式

(一)产业用地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竞争的前提下,松山湖招商部门可对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提出具体要求,经松山湖自然资源局审核后可设置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二)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探索灵活供地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


第七条  土地竞拍要求

企业参与产业用地竞拍前,必须提供符合松山湖管理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说明文件。参与科研用地竞拍的企业,须同时具备科研用地准入资格。


第八条  土地供应价格

(一)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二)科研用地出让价格:科研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地面地价不低于1500元/平方米(出让年限50年)。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基准地价和上述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三)东部工业园片启动区的产业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按市场评估价和基准地价的最高值初步设定。

(四)对重特大项目,项目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交易底价如确需低于上述地价标准的,则按“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由松山湖管委会专题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土地规划管理

(一)工业用地仅限于工业用途,用地仅限于从事实业类项目;配套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7%,配套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二)科研用地仅限于研发办公、科研中试等用途,其员工宿舍、员工食堂等配套设施用房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原则上单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三)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用作开发产业园及其他非产业用途不得改作商业、居住用途。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投资意向协议》签订后,松山湖招商部门组织签约企业,与属地自然资源局、城市建设局等部门召开项目交接会,一次性告知企业规划报建流程。


第十一条  履约管理要求

(一)合同履约监管。产业用地项目投资方或承接其相关权利义务的项目公司须严格按照项目用地相关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履约。松山湖管委会定期对产业用地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未达到约定要求的,给予以下违约处罚:

1.按照项目用地相关协议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要求追究违约责任;

2.对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给予其他违约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追缴已资助的资金、分期供地的取消后续供地等。

(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产业用地项目发生二次转让或以下重大变更的,须事前向松山湖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松山湖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1.土地受让方或其设立承接该土地权益的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

2.项目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发生转让或任何形式的权属变更及潜在变更的。


第十二条 如涉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松山湖招商部门须及时主动核实原因和必要性,并将相关情况报松山湖管委会审定。经松山湖管委会批复后,做好后续企业服务,并对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整理归档,为后期的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借鉴或警示。


第十三条  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的入园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相关入园指标可综合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二次转让项目通过项目审批后,松山湖管委会与项目土地受让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重新约定项目经济效益、履约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  政策衔接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出台前,松山湖管理区域内已出让的产业用地项目原则上不可变更为可分割M0用地或可分割科研用地。需转为不可分割M0用地的,按《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松山湖管理区域,具体包括: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投资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用地吸纳投资资金总额与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投资密度=项目总投资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本办法所称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是指单位用地面积每年产出的工商税收入库税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之和,不含免抵退税额、进口环节的关税及增值税、软件增值税退税以及规费),计算公式为: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项目当年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万元)/项目总用地红线面积(亩)。本办法所称二次转让项目,是指松山湖管理区域内的产业用地权属人(以不动产登记证登记信息为准)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控股性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股人变更等方式发生土地权属变更情况的项目。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上级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东莞松山湖(生态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松生〔2017〕4号)、《东莞松山湖高新区科研用地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松生〔2017〕25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3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产业差别化用地需求,保障产业用地供给,促进产业用地集约、高效合理利用,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松山湖发〔2020〕**号,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办法》)等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根据产业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其中,对于特定企业可放宽限制,采取一次性供地方式。(备注:特定企业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大型总部企业、大型龙头平台企业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松山湖管委会将产业用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出让年限以内,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实行差别化的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的土地供应方式。

 

第二章 弹性年期出让


第四条  适用范围

高新区松山湖片范围内新出让的科研用地原则上实施弹性年期出让的供地方式。


第五条  土地供应年限

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对于符合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条件等超过20年以上出让年限的项目,须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相关批复的出让年限出让,最高不超过50年


第六条  土地供应价格

产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按出让年期与产业用地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和土地出让底价。

依据上述标准确定的土地出让底价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东莞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


第七条  土地供应方式

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的方式和流程,按照和《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产业用地续期

(一)土地受让方可在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出续期使用申请。松山湖招商部门结合产业类型、产业生命周期、项目经营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等因素确定是否同意续期,出让续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年。经审核确定的续期年限低于10年的,可以按租赁方式办理续期。

(二)出让期限届满申请续期使用的产业用地,土地供应价格以办理续期使用手续时点,重新组织评估确定。


第九条  弹性年期出让项目管理

松山湖招商部门根据《产业用地办法》对园区弹性年期出让产业用地项目的《投资项目意向协议》等相关协议进行履约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法》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三


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更优质的营商环境,提高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满足优质产业项目联合用地的空间需求,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松山湖发〔2020〕**号,以下简称《产业用地办法》)等规定,结合松山湖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原则上适用于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高新区松山湖片新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其他区域的产业用地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联合申请产业用地,是指多家意向竞买企业联合申请并竞得一宗产业用地,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以“自愿协商、行业集聚、土地利用最大化”为原则。


第二章 联合体组建


第四条  联合体构成。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作为竞买主体参与土地竞买,并进行合作建设。各意向竞买企业联合获得产业用地准入资格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分别与松山湖管委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接受监管。


第五条  联合竞买申请。联合体所有企业统一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竞买产业用地的申请和方案,明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联合竞买申请须经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并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第六条  资金处理方式。联合体所有企业共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设立共管账户,用于合作项目的资金管理。共管账户的设立、使用、管理、支配、违约责任等由各方签订《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确定。


第三章 用地准入


第七条  准入条件

以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各意向竞买项目须符合《产业用地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指标要求。


(一)工业用地项目

1.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总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年产值不少于人民币(120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

(2)松山湖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园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5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2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

(二)科研用地项目

1.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主要指标: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平均营业收入保持10%以上增长;

(3)上年度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最近三年平均保持10%以上增长;

(4)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2.联合体各受让人竣工投产后应同时满足以下指标:

(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人民币(120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

(2)松山湖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40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项目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不少于人民币(200×各受让人分配建筑物折算占地面积比例)万元/亩。


第八条  准入认定程序

(一)申请。两家或两家以上意向竞买企业组成联合体,向松山湖招商部门提交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准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资格认定审查申请表》(以下简称《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2.联合竞买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意向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的土地面积、项目内容、投资总额、经济预期、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等内容);

3.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书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审核。松山湖招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资料,开展项目洽谈和资料审核,松山湖自然资源局进行项目选址并组织项目评估(科研用地项目须进行联合体的科研用地资格评估)。对完成项目选址和通过项目评估的项目,由松山湖招商部门和自然资源局联合上报松山湖管委会审议后,再报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合同签订。对获得市招商引资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准入复函文件并通过经济效益审查的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松山湖管委会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投资意向协议》)。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须另行签订《联合竞买协议》和《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建筑物产权分配比例、资金管理方案、与项目用地相关的议事和决策机制等内容,并在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松山湖招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用地供应


第九条  松山湖招商部门完成联合体各成员企业的《联合竞买协议》和《资金共管账户管理协议》备案后,按《产业用地办法》规定推动产业用地出让事宜。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土地的供应方式、竞拍要求、供应价格、规划管理的出让流程等均按照《产业用地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

(一)土地产权管理。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并列作为产业用地受让方,国土部门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国土合同》)。

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协商自建或协商选择代建公司推进后续建设工作。联合体各成员企业作为并列的土地使用权受让方,须严格按工作流程和时间节点履行各自义务,共同承担所受让土地的各项责任。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独立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二)建筑物产权管理。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不含配套设施用房)均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项目,联合体各成员企业须按照《产业用地办法》共同执行项目履约监管和重大事项变更监管有关规定。

 

第六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公告挂牌期退出。 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1家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其相应建筑面积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承接,产权归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对符合政策性产业用房条件的,纳入园区政策性产业用房进行管理和使用。在土地使用权公告和挂牌阶段,若有2家或以上联合体成员企业退出,则终止该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三条  建设期退出。土地成交后至项目竣工验收前,联合体成员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并申请退出的,退回退出企业所交的购地款项,其所占份额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收归区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所有,松山湖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保留处置权利。松山湖管委会有权收取一定比例购地款项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  失约退出。按照《投资意向协议》、《国土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各联合体成员的具体违约行为,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责令该联合体成员改正并由该成员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拒不改正的,松山湖管委会有权解除相关协议并收回土地。


第十五条  强制退出。联合体成员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者变卖土地使用权的,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投资意向协议》、《国土合同》规定的受让人责任及义务,且须符合原行业类别和产业准入条件,并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提交相应资格审查部门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次受让人符合受让条件的,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由松山湖管委会或区属国有企业回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或《产业用地办法》发生变动,按上级最新政策和《产业用地办法》最新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松山湖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附件四


《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园区产业用地管理,我办充分比对国内主要城市、相关高新区产业用地政策,经多次征求部门意见、政策汇报并修改后,对《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松山湖发〔2018〕3号,下简称“原《管理办法》”)的整体架构和内容进行了再次修改,形成了《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三份文件。


随着国内外招商形势的变化,市政府先后就产业用地管理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同时松山湖的招商管理范围和土地资源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需要根据新形势、新政策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正、完善。


一是适应探索新型供地模式的变化要求。为节约集约用地,近年来,深圳、广州、佛山、中山等省内城市,以及上海、浙江等省外城市纷纷探索弹性年期供地、联合竞买等新型供地模式。为避免项目动工建设缓慢、土地闲置等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轻部分高科技企业前期土地购置成本,松山湖可以在全市先行先试,探索新型供地模式


二是适应招商政策的变化要求。2018年6月出台的《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落户松山湖功能区的项目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亩,原《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建设用地年财政贡献低于这个要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三是适应产业用地类型调整的变化要求。2018年9月市政府出台《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原《管理办法》没有就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进行规定。


四是适应功能区统筹发展的变化要求。目前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已正式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范畴,原《管理办法》没有将东部工业园企石片、松山湖科学城片等区域产业用地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五是适应提高重点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的变化要求。新管理办法将根据承接项目的现状,对高新区松山湖片、生态园片、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片设置不同的区域产业用地准入门槛。


二、修订过程

为做好“原《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我办梳理广东省、东莞市现有产业用地管理相关政策,对国内其他城市产业用地管理,特别是新型土地供应模式相关政策进行了对比研究分析,同时赴深圳市光明区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梳理现有政策

为落实广东省、东莞市现有产业用地政策,保持与上级产业用地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广东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东国土资〔2017〕21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供应管理 解决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384号)、《东莞市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9〕22号)、《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6〕109号)、《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18〕112号)等政策中,涉及产业用地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梳理。


(二)开展政策对比研究

从用地准入、用地供应、项目管理、新型土地供应模式等方面,对深圳、广州、佛山、中山等省内城市,以及上海、浙江等省外城市产业用地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对比研究分析,为修订完善“原《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三)开展实地调研

前往深圳市光明区,开展弹性年期供地、先租后让、联合竞买等新型供地模式政策调研。修订完善《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管理办法(修订稿)》、《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实施细则》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后,走访园区相关意向增资购地企业,了解其对园区产业用地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三、政策亮点

根据上述政策背景和修订必要性分析,我办有针对性地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策亮点有: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市最新文件更新了园区招商的重点行业领域,探索新型供地模式。形成《东莞松山湖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东莞松山湖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实施细则》两份政策文件,松山湖片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不包括新型产业用地M0)和科研用地全面实施弹性年期出让和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等新型供地模式,其他区域视产业项目实际情况灵活实施。


二是扩大适用范围,随着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松山湖招商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在原有的松山湖片、生态园片基础上,将东部工业园片和松山湖科学城大岭山、大朗、黄江辖区范围片纳入政策管理范围


三是提高评估指标。按照《东莞市招商引资重特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管理办法(修订稿)》将松山湖片和生态园片产业用地单位面积年纳工商税收入库税额,由《管理办法》要求的工业用地项目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亩、科研用地项目不少于人民币150万元/亩,分别按照用地性质和所属片区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四是强化项目管理。从合同履约监管、重大事项变更监管等方面,对产业用地项目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明确新型土地供应模式用地退出管理制度。


五是细化操作规程。《管理办法(修订稿)》增加了拟引进产业用地项目、二次转让产业用地项目入园程序,明确了用地项目的产业方向、对应的指标要求以及准入的认定流程。


六是明确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土地和建筑物产权管理。对土地产权管理,规定联合体各成员企业联合竞得土地后,国土部门与联合体各成员企业分别签订《出让合同》,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独立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对建筑物产权管理,规定联合体各成员企业所分配建筑物(不含产业用房和配套设施用房)均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七是新增政策衔接章节。为加强对园区已出让产业用地项目(包括科研用地和工业用地)的管理,《管理办法(修订稿)》新增了政策衔接内容,明确“松山湖管理区域内限制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为可分割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该类用地的准入、出让和管理按照《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及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来源: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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