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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新版惠州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来了!11月1日起施行

惠州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1.11.09 10:56:20
浏览:3502

来源:惠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10月15日,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贷款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现行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26号)自2015年施行,现有效期已届满,而新《贷款办法》是在旧有政策基础上的修改与细化版。


新《贷款办法》中有哪些新的规定与不同呢?


首先,《贷款办法》对于公积金贷款的很多事宜给了具体的可参考依据,而《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惠府〔2018〕13号)及《惠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惠府办〔2015〕26号)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只是作了原则规定。


第二,进一步防范贷款风险。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稳步快速发展,贷款规模不断扩大,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责任也逐渐加重。《贷款办法》是继颁布实施《规定》之后,一部专门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相关各方、从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角度防范贷款风险的重要规章制度。


第三,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贷款办法》 主要内容解读:


(一)《贷款办法》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不予公积金贷款:


1、所购房屋用途为别墅的;


2、申请人仅购买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或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3、申请人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下同)购买三套及以上住房的;4、申请人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和组合贷款)记录的;


5、申请人家庭已使用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6、申请人处于被公积金中心或其他有权机关限制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期限内;


7、申请人或配偶征信记录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消费性贷款(不含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车贷、其他经营贷款近5年内合并计算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2)、贷记卡或准贷记卡近2年内逾期累计超过6期(不含本数)、连续超过3期(不含本数)的、


(3)、贷记卡状态为呆账、冻结或止付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被采取取制高消费措施的。


(二)第九条,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之日起五年(含本数)后方可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第十条,规定了关于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购房套数的认定实行“认房”又“认公积金贷”的标准,“认房”以房屋信息查询结果为准,“认公积金贷”以我中心的系统、以及人行征信系统查到的《个人信用报告》为认定标准。


(四)第十一条,对办理商转公需要符合的要求及条件的规定。除了需符合《贷款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系申请人家庭唯一住房;


2、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银行同意3、在非签约银行办理的商贷只能转纯公积金贷款、在签约银行办理的商贷可转纯公积金贷款、商转组合贷款(办理商转组合贷款的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款额度,且在办理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4、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出不动产权证书,且该住房应仅为原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无设定居住权的情况)。


(五)第十二条,关于贷款额度的规定,细化了个人可贷款额度的计算公式。贷款额度的确定根据缴存时间不同与相对应的贷款倍数相关联,此计算方式向中低收入职工和长时间缴存职工倾斜,使低额缴存职工满足普通自住住房贷款的需求有保障,长时间缴存职工购房贷款得实惠,体现出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和互助性。


(六)第十三条,关于房屋贷款比例的有关规定。


1、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已确权)商品房的按照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房屋价值的80%确定。


2、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房屋价值的60%确定,不再要求首付款转账凭证或收据。


3、建造住房的,全部贷款金额(含组合贷款)不超过抵押物价值(公积金中心内部核查确定)的60%,且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60%。


(七)第十四条是关于贷款年限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以贷款年限较长的为最长年限”;二手房由于房屋结构以及楼龄不同,为了防范风险,因此增加了“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贷款年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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