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深圳市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四个政府规章),将住房保障体系与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全面衔接,保障各类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
四个政府规章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四个政府规章分别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供应分配方式、租售价格标准、用地保障、建设筹集主体和渠道、建设标准、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保障对象方面: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建设筹集方面:三类住房通过多种渠道建设筹集,包括: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原农村集体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建设,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建设,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轨道交通用地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住房品质方面,全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品质,让各类群体住得更加安心、暖心、舒心。户型设计考虑居住需求多样性,努力实现“美而精、精而实”。
建造技术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推广智能建造、装配式装修、绿色建材和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品,打造“绿色、健康、智能”的新一代成品住宅。
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文化娱乐、体育、社康中心、养老、托幼等设施,并完善周边基本公共服务、便民商业服务、市政基础等设施,坚持交通、教育、医疗等有关配套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市住房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出台四个政府规章,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全面对接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具体举措,对于努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各类群体的住房困难,逐步实现住有宜居,具有重要意义。接下来,深圳市将加快制定出台四个政府规章相关配套政策,确保住房保障新政顺利落地实施。
一、共有产权房:
深户社保满5年可申请,申请人份额占比不低于50%
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售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并根据住房供需情况,逐步将常住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据了解,《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安排建设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
对于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继续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面向安居型商品房在册轮候人配售。
1、申请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个人配售,也可以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重点单位职工定向配售。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5岁的单身申请人,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认购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2、需满足条件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等。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籍以及申请人的年龄等申请条件,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3、封闭流转方式
共有产权采用封闭流转的方式,共有产权住房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转让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可以将所购共有产权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
共有产权住房封闭流转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4、申请面积
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具体在配售通告中载明。
5、共有产权的销售价格与份额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按照市场参考价格的50%确定。购房人产权份额按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市场参考价格的比例确定,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
6、共有产权申请方式
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配售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购申请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买卖合同→办理不动产登记。
7、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以内不得再次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的,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的,视为放弃选房。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
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累计两次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租房:
需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
1、配租对象:面向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及基本公共服务一线职工
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
2、申请公租房条件:深圳户籍+本市无房+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社保累计5年
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3、收入财产限额划定:根据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因素划定公布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发展状况等因素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4、公租房配租面积:单身≤35平;2人≤50平;3人及以上≤60平;70平以上优先5人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单身居民以不超过35平方米为主;2人家庭以不超过50平方米为主;3人以上(含3人)家庭以不超过60平方米为主。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5人以上(含5人)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4人家庭配租。
5、租金:按市场参考租金30%;特困户为3%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6、申请轮候和认租公共租赁住房路径
申请人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填报申请信息→向户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对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出具核对报告→区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公示合格后进入轮候册。
在册轮候人按照配租通告要求提交认租申请。
7、公共租赁住房监管: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存在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不正当手段等违法行为,将通过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存在擅自转租、互换、出借、改建、扩建公共租赁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将通过限期改正、罚款、一定年限内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等方式处理。
8、已轮候按原条件审核;已认租按原政策,不审核收入财产情况
《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取得轮候申请受理回执的家庭和单身居民,住房建设部门依照原轮候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轮候册。
《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在册轮候人申请认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承租人申请续租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也可以选择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三、保障性租赁房:
政府配租租金为市场价60%;社会主体出租为90%
1、出租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2、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政府组织配租的配租金额: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
场参考租金由市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参考租金变化情况,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相应实施动态调整。
4、政府组织配租的配租面积: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下的套(间)为主。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申请人家庭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配租面积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5、申请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未正在本市租住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申请承租房源位于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此三个区拥有自有住房;
(三)申请承租房源位于除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以外其他区(含新区)的,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未在项目所在区拥有自有住房。
申请承租房源为产业园区配套宿舍的,不受前款条件限制。
6、社会主体出租的配租金额: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确定或者调整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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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制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筹集、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可以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建设,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有用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轨道交通用地等建设,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等。
面积段主要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相关要求,公共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为主,新增建设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70平方米以下为主,共有产权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
保障房类型分别有市和区住建部门明确,通过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建设和存量房屋筹集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明确建设住房的类型。
建造要求:保障性住房设计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康、智慧人文的原则,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不断提升居住品质,落实交通、教育、医疗配套与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准入退出机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由区人民政府出具项目认定书。市住房建设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组织认定并出具项目认定书。
通过新供应建设用地等方式新建且用地批准文件明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但经原用地批准机关同意的除外。
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和具有居住功能的存量房屋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认定书自规定的有效期届满时自动失效,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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