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深圳市商品房项目代理佣金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草拟了《深圳市商品房项目代理佣金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拟在行业内推广试用。
该示范文本旨在明确商品房销售代理各方权责,并就商品房销售代理佣金通过源头监管进一步规范,有效防止因代理关系不对等、佣金管理不规范而引发的系列问题。
深圳市商品房项目代理佣金监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甲 方:(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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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代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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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方:(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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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方:(资金监管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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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新房佣金监督管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丁四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的项目名称:_______;项目备案注册号:_______;预售许可证:_______;项目宗地号:_______;以下简称本项目。
2.项目位置:位于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路;
3.项目类型:住宅/写字楼/商业;
4.项目套数:共_______套。
第二条 项目代理方式及期限
1.合作方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充分利用自身代理分销专业优势,同时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相关规定,确保乙方及第三方渠道合作方为合规备案机构及实名登记人员对外转介本项目,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代理销售活动。
2.代理期限:本合同自甲、乙、丙、丁四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本项目销售完成之日止。
第三条 代理程序及客户认定
1.乙方带客上门前可通过手机短信或微信方式发起报备,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微信/微信群: )自收到报备信息起0.5小时内回复乙方报备结果,如超出上述时间仍未回复,则视为甲方确认报备成功,同意乙方销售人员带客上门。
2.乙方报备的客户需于报备后【 】日内(简称“报备保护期”)由乙方进行销售现场带看,如未在报备保护期内带访,则报备失效需重新报备。
3.乙方转介的客户到达销售现场后应现场填写《转介客户确认单》或类似文件(以下简称“《转介客户确认单》”),甲方在确认该客户未在乙方转介前自行来访且不属于其他转介公司有效转介客户后由甲方授权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 )在《转介客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对于乙方带至销售现场的客户,甲方应于当日进行书面确认,并将确认过的原件交于乙方保存。如转介客户归属存在争议的,以报备时间作为判断客户归属的依据,如无法确认报备时间,则以《转介客户确认单》记载的来访时间作为判断客户归属的依据,转介客户业绩归属于最先报备或书面确认的转介公司。如甲方对客户来源或转介有效性有异议,应在客户第一次到访后【 】日内提出,并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如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未提供证明材料,则该客户应认定为乙方有效客户。
4.转介客户设【 】日保护期,以《转介客户确认单》上记载的客户到访日期为依据开始计算保护期,保护期内多次到访的,以最后一次到访日期为依据开始重新计算保护期,若该客户在保护期内成交(包含客户自行成交),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若该客户在保护期届满后仍未成交,则转为公客,根据客户新的到访记录确认其业绩归属。本合同约定“成交”均以转介客户签署《认购书》为准(如无认购环节,则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5.乙方转介客户就本项目物业签署《认购书》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甲方须将《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交给乙方。乙方转介客户就本项目物业签署《认购书》(如无认购环节,则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节点)当日,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一份由甲方盖章或甲方授权委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 )签字的《转介客户成交确认单》或类似文件(以下简称“《转介客户成交确认单》”)原件,由乙方保存。如乙方客户就本项目物业签署《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甲方未向乙方出具《转介客户成交确认单》,乙方可凭《转介客户确认单》向甲方主张佣金。经甲方与客户协商同意更换购买主体,同样视为乙方转介成功。乙方无需重新进行客户确认,更换客户以及更换后的客户仍视为乙方转介客户。
6.依本合同认定的乙方转介客户,该客户亲属、配偶、授权人、代理人、所在单位、关联方认购或购买本项目物业的,无论该客户是否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自行登门、通过其他外围转介方转介登门等)认购或购买,均视为乙方转介客户。
7.乙方转介客户就本项目物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即视为乙方成功销售,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所有转介服务工作。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转介客户交纳定金认购后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草签)或签约后退房的,亦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8.甲方授权委托人(姓名: ,电话号码: ,职务: ,签字样式: ),代表甲方和乙方进行开展信息通报、单据审核签收以及签字确认客户、带看单确认、成销确认和对账结算确认等相关工作,其中对合作期限内乙方成交(认购)的所有物业的相关情况该授权委托人均有权确认,即使确认时甲乙双方合作已到期。
9.甲方授权委托人应于每月的【 】号前对上月已达成销条件的物业明细签字确认;乙方可制作成销售确认单并书面送达甲方,送达后甲方未在【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甲方认可乙方书面送达的内容。
第四条 代理佣金
1.佣金计算标准: 。
2.预付佣金: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大写: 元)作为本项目预付佣金。若乙方转介成功且达到结算佣金条件时,可依发放流程申请从预付佣金中扣除相应金额。当剩余预付佣金少于 元(大写: 元)时,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补齐预付佣金。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补足预付佣金,应按照应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
3.给付时间:乙方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后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结算清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结算清单后 个工作日内将签章确认的结算清单交回给乙方,并在结算清单确认后 日内支付佣金给乙方。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佣金,应按照应付款项的 ‰/日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佣金监管账户信息
1. 为助力新楼盘项目销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对佣金进行监管。
2. 丙方为佣金发放监督方,负责监督本项目佣金发放至监管账户及监督乙方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符合发放流程。
3. 丁方为佣金监管方,开设本项目唯一的新房代理分销佣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用于收取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全部佣金(包括预付佣金)。
佣金监管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第六条 佣金监管方式
1.甲、乙、丙、丁四方分别指定对接人为:甲方指定 , 联络方式: ,身份证号码: ;乙方指定: ,联络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丙方指定: ,联络方式: ,身份证号码: ;丁方指定: , 联络方式: ,身份证号码: 。
2.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挂失或变更监管账户的监管模式。监管账户开立查询版网银,仅限用于供丙方查询存取及余额等银行账户信息。
3.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监管账户在完成已到账项目佣金结算,并提取该监管账户内余额后,撤销监管账户。
4.监管合同有效期内,甲、乙方不得对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设置任何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妨碍丙方、丁方履行监管合同。如发现此类情形,本协议包括甲、乙、丙、丁四方约定的监管事项全部终止。
5.在履行本协议期间,甲、乙、丙、丁四方均无权单独对监管账户进行资金提取及划转等操作,必须按照本合同第第七条的约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监管账户发放流程
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并提供加盖公章的项目发放清单(应包括分销机构、经纪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收款账号及具体开户支行/分行、税后放款金额、项目名称、成交编号、认购日期、物业名称、房号等)——丙方核实——乙方经纪人员进入丙方“深圳新经纪”小程序进行申请(申请人需确定申请款项及相关信息与乙方提供的一致,如存在争议的,应由乙方经纪人员与乙方确定,期间暂停发放),乙方向丙方提供确定的项目发放清单(邮箱: )——丁方监管账户发放佣金。
2.乙方在达到结佣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版项目发放清单发送给丙方(邮箱: ) ,项目发放清单应包含盖章扫描版及Excel可编辑版各一份,并确保两版内容一致。乙方应将盖章纸质版邮寄给丙方留存。
3.监管账户乙方提款流程:乙方完成当批次对应项目发放清单,经纪人员款项给付完毕后,乙方应向丙方提交加盖公章的结佣确认书(确认该批次入账资金已发放至对应经纪人员)后方可按月申请提取当批次剩余的款项用于日常经营,丙方应在接收乙方申请后通知丁方在三个工作日内按流程予以放款。
4.丁方应于每笔付款完成后一个工作日内,向乙、丙双方分别提供电子付款凭证(银行回单及对应的支付明细清单);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乙、丙双方分别提供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明细。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保证:甲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同时保证本项目佣金全额转账至监管账户。
2. 甲方保证其纳入监管账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且在法律上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
3. 甲方保证对本合同项下物业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已获得本项目开发商/产权人的书面授权,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转介期限内委托乙方为转介方,为本项目提供转介服务。如因甲方上述权利存在瑕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已经取得本合同项下物业可合法销售的相应证明文件及收取客户的款项的合法授权文书。因本项目权属资格或质量瑕疵引致的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委托物业本身的权属或资格瑕疵使乙方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等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销售之物业均不存在租赁、抵押或查封等可能影响客户顺利成交、损害客户权益的情况。如本批物业有出租或抵押情况,应保证取得租户放弃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等相关文件,不影响出租或抵押单位的顺利成交,如因上述保证事项未能实现导致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6. 甲方承诺在同一时期本项目委托乙方转介的物业价格、折扣及其他销售条件将与内场销售以及其他转介方保持一致。
7. 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销售必须的各项资料(邮件、微信提供均可),并保证上述资料真实合法。
8. 甲方负责提供项目销售签约所使用的法律文本(包括《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向购房客户介绍项目情况,收取购房客户交纳的诚意金、定金、购房款等相关费用并开具收据,与购房客户签订认购书、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备案、过户、交房等相关的各项购房手续。甲方应在《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的期限内为客户办理网签备案。
9. 甲方指定授权委托人负责与乙方接洽工作及确认工作服务成果,如甲方指定的授权委托人为多人的,其中任何一人均可代表甲方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1. 乙方保证:乙方系在中国正式成立和登记的法人,有依其章程规定、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行事的法律能力,有签署和执行本合同一切条款的权利和权力。同时保证提交的项目发放清单应包含当批次入账资金对应所有应付人员名单,并保证清单中的经纪人员系合规实名登记的经纪人员,如经查实项目发放清单内应付名单存在应发放名单有误等问题将停止所有项目佣金发放工作,完成整改后再进行项目佣金发放工作。
2. 乙方须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及承担责任,丙方、丁方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不承担核实义务。
3.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项目发放清单信息无误,如因乙方提供信息有误导致的相关纠纷,甲方、丙方、丁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 乙方应发挥自身优势,利用乙方网络资源、渠道资源和客户资源,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转介本项目物业。
5.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认的该物业销售条件向客户推介,为促进成交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6. 乙方须按照甲方确认的价格转介物业,不得擅自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及承诺,不得向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7. 乙方可带领客户参观该物业,与客户商谈交易事宜,安排客户签署有关合同文件。
8. 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十条 丙方权利义务
1.丙方需确保甲乙双方提供的数据保密性,不得私自将数据外泄。
2.丙方有权通过开户银行查询被监管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3.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十一条 丁方权利义务
1.丁方需确保甲乙双方提供的数据保密性,不得私自将数据外泄。
2.丁方应于每笔付款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向乙、丙双方分别提供电子付款凭证(银行回单);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向乙、丙双方分别提供监管账户银行对账单明细。
3.履行本合同期间,不得将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 项目发放清单、结佣资料等书面文件的送达,以邮件或以特快专递方式递送。
2. 以邮件递送时,发送日即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递送时,以投递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已送达。送达即视为受送达方已清楚、准确地知晓送达文书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3. 甲、乙、丙、丁四方在此确认以本合同的联系地址为送达地址;任一方如有任何更改,必须书面通知其他三方,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销售服务期满且未约定延期,甲、乙双方之间结清一切费用后,合同自然终止。丁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继续向乙方释放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直至账户内余额全部释放完毕。
2. 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其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方违约事实,并给予违约方十五日的整改期。整改期满,如违约方仍未整改,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单方终止本合同,守约方应提前5日向违约方送达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书面文件,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 若因甲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销售的行为以致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销售或影响乙方客户交易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客户赔偿、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且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若因前述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损失发生在本合同终止之后的,乙方仍有权依据本合同本条款约定向甲方主张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
1. 本合同全部内容的理解和解释,本合同的履行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及其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 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丁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
签署时间:___年___月___日(由盖章的最后一方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