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性诉求”即:请求法院支持A;如法院不支持A,则请求支持B;如果法院不支持B,则请求支持C......
过往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诉求不明确、相互矛盾,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不接受“预备性诉求”。
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文件),旨在坚决防止“程序空转”,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促进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合同纠纷时,可以根据起诉和答辩情况,向原告作出如下释明:
(一)起诉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或者合同无效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二)起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无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三)起诉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合同有效或者履行不能情形下,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经释明,原告提出相应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可以行使抗辩权。
该规定即“预备性诉求”之规定,不但明确原告可以提,而且赋予了法院的释明权,即在原告没有提出“预备性诉求”时,提醒原告提出。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划时代的重磅利好消息,因为“预备性诉求”本质是“预备合并之诉”请求!
不允许提的结果只能是拆分起诉:原告A诉求被一审、二审驳回后,再提B诉求;B诉求被一审、二审驳回后,再提C诉求......(目前起诉一次,一二审至少一两年时间),如此反复、多次起诉,耗时、耗力、耗财、耗神!
允许并鼓励“预备性诉求”即是同意并鼓励法院受理“预备合并之诉”:可一案、一次解决“多案”,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大大降低了原告的诉讼成本,可以说是最高法院送给当事人的一个特大新年大礼包!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规定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即受案法院既可以释明,也可以不释明,故而保险起见,还是建议原告在起诉时主动提出。
请求法院支持A;如不支持A,则请求支持B;如不支持B,则请求支持C......——合同之诉,起诉时提“预备性诉求”,您记住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