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3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试行)》(深规土规[2016]3号)由市规划国土委正式颁布执行,进一步明确规范了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开展的前提条件、资料要求、工作周期及特殊情形的处理等。
房地产证注销意味着解除原业主与拆迁物业的产权关系,属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推进的重要环节,明确其相关政策要求对顺利、高效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手续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登记:
1、已列入全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2、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审批通过并取得规划批复;
3、对于非由权利人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项目实施主体已经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并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需要准备的材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表》(房地产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无法亲自到场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3、房地产以及其他权利证书(原件);
4、含项目拆除范围图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5、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6、与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房地产对应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核原件收复印件)。
遗失权利证书(房地产证、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的城市更新项目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按照本规则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1、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同意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意见;
2、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核查,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房产证号、房屋位置、房屋权利人等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与房地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内容一致。
3、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地产证注销之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房屋现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十个自然日。公告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方可办理注销。
项目实施主体已与权利人签订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房屋已实际拆除完毕,但确实无法联系权利人亲自到场或进行授权委托,不能提供《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情形:
1、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拆除范围、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同意由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意见;
2、项目实施主体对无法联系权利人的情况进行书面说明。
3、公告无异方可。
在已经确认实施主体并签订监管协议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当前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为企业,且该企业已经注销,不能提供《申请表》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情形:
1、房地产登记的建筑物及地上构筑(附着)物已实际拆除完毕;
2、区(管委会)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针对该不动产就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签订的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真实性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拆除范围、房屋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同意由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共同申请注销房地产证的意见;
3、交回原房地产证、公告无异。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办理房地产证注销一般需要的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