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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件引发的议论:“律师见证”真的靠谱吗?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7.05.24 20: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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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身边有人分享了一个案例:某起离婚案件中,法院尊重双方的意愿对小产房的使用权进行了处理,将小产权房赠与给孩子写入了调解书,并顺利调节成功。对此,某律师解释道:“司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双方的矛盾,尽管市场上买卖小产权房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是无效的,但毕竟此类房产有着居住使用价值,且是当事人花钱“买”来的,因此,本人完全支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对房子的使用权做出适当处理,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社会效果!”


 

听了以上案例的调解结果,有人说:“原来法院也会把小产权房纳入了法律框架去解决问题。”也有人说:“事实就是认定花钱“买”来的东西可以得到适当处理,小产权的居住使用(使用权)价值也是受保护的。”还有人说:“律师见证”可以一定程度上规避交易风险,深圳不让律师提供公证服务,可以去周边地区比如汕尾找。”


 

其实,在博拆迁暴富、商品房价格高企、最严限购政策的当下深圳,小产权房的交易非常火爆也备受青睐,基本每一条流转广告信息中都包含着“村委过户、律师见证”八个字,也经常收到一些网友咨询怎么样规避风险,针对一些疑问,小编专门采访了行业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王秀娟律师,给出的答案就是:“律师见证”并不能保障“小产权房”交易的合法性,相应法律风险也并不能规避,特别是买房一方拟通过“小产权房”来博城市更新带来的增值收益的目的落空可能性较大。


 

首先,为小产权房交易提供律师见证,在一定程度上违反律师执业规范以及执业道德

 

在“律师见证”业务中,律师应以专业的态度谨慎审查判别见证行为或事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律师见证”的目的不仅仅是对交易的真实性提供见证,同时也是对交易的合法性提供见证。

 

而“小产权房”作为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房屋类型,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在小产权房的交易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为“小产权房”提供见证服务显然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业务以及律师的执业道德相违背。

 

深圳市司法局在2009年出台《关于严禁为违法建筑销售行为提供公证和律师见证服务的通知》,其中明确将为违法建筑提供销售提供见证的行为纳入违法行为。

 

其次,“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经“律师见证”也不能改变被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特别是所谓的“农民房”买卖合同,即便是有“律师见证”,但法院多会以“涉案房屋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涉案房屋的买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应买卖合同认定无效”。“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应当返还房屋,卖方返还购房款及部分利息。在“小产权”房大幅升值或遇城市更新等情形时,买方对于房屋的权益并不会因为“律师见证”而得到完全的保护。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小产权房”的交易经律师见证并不能合法化。

 

另外,律师见证并不能作为房屋权属确认的依据。

 

城市更新项目中,国土部门对于“小产权房”的权属确认并不以“律师见证”为依据,对于有产权证但其中标明限制交易的房屋权利主体以产权证载明的权利主体为准,对于没有产权证的“小产权房”,国土部门采取以土地所有权人(村股份公司)确认的主体为认定房屋权属主体的基本原则。目前,在罗湖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主管部门对于房屋权属的认定资料包括“律师见证书”,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主管部门还是本着对“小产权房”流转事实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参考“律师见证书”。但罗湖“二线插花地”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主管部门的态度并不能类推适用于城市更新项目。

 

综上,“小产权房”在“转正”前,“小产权房”交易所涉法律风险较大,“律师见证”并不能规避交易风险,在“小产权房”因城市更新而不断升温的市场态势下,建议买卖双方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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