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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草案公示:深圳建筑物命名将有规可依 !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7.12.19 15: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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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规划国土委官网获悉发布关于《深圳市建筑物(群)命名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的公示通告。


根据《规则》, 建筑物(群)名称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则。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建筑物(群)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专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


此次出台《规则》,目的是引导和规范建筑物(群)的命名、更名工作,避免不合法、不合理、不合规的建筑物(群)名和重名建筑物出现。《规则》所称的建筑物(群)是指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规则》中的专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按规定,专名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阿拉伯数字、标点符号等;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不得以国内外驰名商标命名地名,但商标专用权人以该商标为自由建筑命名的除外;不得以具有广泛知名度和固定中文译法的外国国家、城市、行政区域、河流、山脉等地名命名。


《规则》中的通名是指建筑物(群)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通名应当分类专用,建筑物(群)常见的通名为:园、苑、院、府、楼、庄、居、阁、庭、庐、里、坊、邸、轩、亭、寓、筑、舍、台、馆、花园、大厦、广场、家园等。


通名的标准:


1、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商业类建筑物。例如:壹方城、领航城、华强城等。


2、村: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类建筑物。例如:华富村、鹿丹村、彩田村等。


3、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含屋顶绿化)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类建筑物(群)。例如:益田花园、东海花园、壹城中心花园等。


4、山庄:依山而建的居住类建筑物(群)或以休闲度假为用途的建筑物(群)。例如:西丽山庄、玉龙山庄、中海怡景山庄等


5、别墅: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1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类建筑物(群)。例如:万科麓湖、银湖别墅、颐园别墅等。


6、大厦: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例如:中银大厦、鼎丰大厦、海鹰大厦等。


7、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整块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群)。例如:万科广场、佳华领域广场、潮商广场、佳兆业城市广场等。


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例如:皇岗商务中心、平安金融中心、中信金融中心等


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群),须在通名前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例如: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超级总部基地、留仙洞总部基地等


10、园、区、工业园、工业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仓储类建筑物(群)。例如:深圳湾科技生态园、宝能科技园等



根据《规则》,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群)名称的专名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近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名:


(一)两个名称的汉字书写完全一样;



(二)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前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旧”等字样作限定词的,视为重名,但同一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命名、更名的除外。



(三)在其他已经批准的建筑物(群)名称后加“雅”“华”等字样作通名修饰词的,视为重名。两个名称的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


此次《规则》公示期截止到12月30日,公示期间,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书面方式向市规划国土委反馈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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