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1月6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学习贯彻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推出一批惠港、惠澳政策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大湾区建设重点工作。
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下一阶段重点工作。会议公布十六项普及惠民及便利香港专业界别到大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
其中第一条就是,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
1、便利香港居民在大湾区内地城市购买房屋
香港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获豁免所需的在本地居住、学习或工作年限证明,以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条件,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这项措施可便利香港居民在内地学习、就业,以及退休后在内地生活。
林郑月娥出席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
而早在2006年7月11日,住建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就曾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便出台楼市“限外令”(早于2010年国务院楼市限购令四年),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 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 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需要特别关注的两点是:
一、港人在大湾区买房与房屋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远超当地非户籍居民待遇。众所周知,目前国内住房限购城市都区别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对非本地户籍居民予以有别于本地户籍居民的特别限制(如深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单身人士限购1套,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必须满五年连续缴纳个税或社保,并限购1套),此次的港人湾区购房政策,待遇已超过房屋地外的全国人民,实属“超国民待遇”!
二、或可购买商业物业,完全突破楼市“限外令”。此次惠港措施使香港居民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购房未特别区分住宅和商业物业,可能包括商业物业,而根据过往政策,即便是在内地长期工作、就业、学习、居住,也是不能在内地购买商业物业的。放开港人湾区置业,对湾区(特别是深圳)会发生什么样的影响?会不会导致深圳房价的再度攀升?——让我们拭目以待。
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具有购买资格的人增多了(已有自媒体发文《刚刚,格局大变!大湾区向港人开放了752万张房票!》,购买力增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