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出租给租客,却收不到租金?
可能吗?一不小心就有可能!
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和应对办法
案情简介
甲将名下一套附有租约的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需在银行放尾款后的3天内将房屋交付给乙。2018年12月27日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9年2月19日银行放尾款,同日,甲将房屋交付给乙。后双方对交楼前甲已收取的租金归属问题产生争议,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将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2月19日的租金归还给自己。
法院判决
租金属于法定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屋租金的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中对于房屋的交付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甲亦根据约定于2019年2月19日将房屋交付给乙使用,故在房屋交付之前的租金归甲所有,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