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变更办理方式:协议与诉讼
北京市对离异且带子女人士的身份认定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在9.30政策第五条明确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成年单身人士若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将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标准执行住房限购政策。”这一变化意味着,离异带小孩的人士不再被视为单身个体,而是被归入居民家庭范畴。
深入探讨这一议题,对于理解类似深圳市的购房政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深圳市在9.29政策主文中没有明确,但是我们电话咨询得知和北京的认定标准一致。因此,我撰写此文的意图便不言自明了。
办理抚养权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协议变更是指离婚后,父母双方就子女的抚养权达成新的协议,并可通过公证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诉讼变更则是当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一方起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无论是协议变更还是诉讼变更,其核心原则都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为优先考虑。
分析
抚养权变更问题涉及到法律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最大化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抚养权要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进行分配和变更。协议变更和诉讼变更是两种切实可行的方式。
一、协议变更
协议变更是指父母双方在抚养权变更问题上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协议。这一方式是基于父母双方的自愿和共识,有限度地减少矛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此外,为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其提交公证处进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一条,对于双方达成的抚养权变更协议办理公证,可以防止可能的争端,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涉及抚养权变更的具体情形,《关于在公证行业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通知》第七十四条现行有效也明确指出了变更抚养权协议可以通过公证加以确认,以确保抚养权的变更合法有效。
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的公证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二十五条现行有效的规定,根据该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在选择公证处时,还可以考虑协议达成时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公证地。
需要提供的文件具体咨询当地公证处,大致如下:
(1)协议人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提供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的)或法院裁决文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3)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医学证明等(子女若已办理身份证,也需提供);
(4)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供子女与父母双方的亲子鉴定报告;
(5)子女若超过8周岁,协议双方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取得子女对该抚养权变更的知情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6)变更抚养权协议书文本(可参考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模板,或者由公证处代书)。
变更抚养权具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但有些公证处可以通过线上远程视频方式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书公证。
二、诉讼变更
当双方无法就抚养权变更达成协议时,一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指出,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请求时,会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判决的主要依据。诉讼变更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抚养安排的不利之处,例如抚养方不履行义务、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有能力抚养等情况。
在实践中,变更抚养权的案件不少,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集中于对法定条件的满足程度,例如一方抚养能力的改变、子女的意愿以及协议约定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分别展示了法院如何考量子女的真实意愿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决。
总结来说,抚养权的变更应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准则,协议变更虽然是较为和平的方式,但在无法达成一致时,诉讼变更为寻求公正解决提供了另一条法律途径。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解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法律原则始终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各项权益。
三、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