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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拟全面放开购房入户政策,连续居住半年即可申请落户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4.11.06 11: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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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该规定,非中山户籍人员若在中山持有房产或已在中山市参保并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将有资格申请落户中山。


该意见稿共包含17条内容,其中第五条为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其中提到,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中山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中山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此外,具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及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


中山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新型城镇化规划及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本规定相关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户口登记在符合规范的标准地址。


第三条  市、镇人民政府(区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负责入户复核、办理入户手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人才引进、收养弃婴和救助人员、退役军人安置受理等相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相关类型人员落户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按照《关于明确中央和省属事权单位在职人员户口迁移有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全面放开放宽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申请落户中山,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登记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参保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  


第六条  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下列情形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2.具备初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

3.具备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人员。

4.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

上述情形人员申请入户前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取得人才入户资格。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入学、毕业、转(退)学按以下情形办理户口登记:


1.非中山户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按“先入户后就业”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

2.非中山户籍的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可自愿将户口迁入可办理新生户口迁移的学校集体户;毕业后应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往经常居住地。就读期间未将户口迁入我市的,毕业时可迁入我市。

3.因就读已办理户口迁移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在毕业、退学、转学、辍学时,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第八条  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亲属投靠。


第九条  本市户籍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并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入本市收养人名下。


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和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救助站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机构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具有本市户口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


1.参军退役回本市;

2.历史遗留的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刑满释放等人员回本市;

3.持户口迁移证件或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在迁入地未入户而回本市;

4.原失踪被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或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

5.因结婚将户口迁到外省(市)夫家,现离婚(不含已再婚)且已回本市居住、就业。


第十一条  经国家、省、市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广东省和中山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境)外人员回国定居入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提供的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经查实存在隐瞒、欺骗作出虚假承诺的,或者使用伪造、编造的虚假申请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请不予办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责令申请人回原户籍迁出地恢复户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本市过程中,除发改(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证件工本费外,公安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户口迁入按以下原则办理: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口迁移至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没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按以下顺序登记入户地址:将户口迁入申请人父母名下房产(经房屋产权人同意)或人才公共户(仅限人才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无集体户的,迁入单位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实际居住地属地居委会(社区)集体户。本规定已明确应落户至参保地集体户或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规定涉及的“标准地址”是指行政区域、街路巷、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建筑物及单元房屋等地址元素标准化的表述,必须符合导向清晰且唯一的原则,格式一般遵循“行政区域+街路巷(含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自然村等)+建筑物+单元房屋”的结构化规则。 


本规定涉及的“房屋”是指依照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且已编制标准地址的居住类房屋,不含人防使用区域,地下室,人物混居场所,车房(车库)或改装成住宅的车房(车库),仓库,商(店)铺及夹层,改造成旅馆或酒店的公寓,移动居所、茅棚、非法住宅或建筑物、危房以及违章建筑。


本规定涉及的“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等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房产用途栏记载为“住宅”的房屋。


本规定涉及的“原籍”是指对外市、县而言,本市为原籍。


本规定涉及的“参保”是指申请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含省直单位参保,不含补缴)。申请人应按法律规定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出具参保证明或缴费证明。


本规定涉及的“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是指申请人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或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受理单位通过系统核实)。


本规定涉及的“实际居住地”是指申请人申请时在我市公安机关申报有效居住登记信息或持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含电子居住证)上登记的居住地址。


本规定涉及的“在我市工作”是指在我市参保或缴纳工薪个税。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以往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户口迁入登记事项,参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依据本规定分别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指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7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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