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本次修订在延续“产业项目遴选+土地供应+产业监管”的产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框架不变的基础上,结合新产业、新业态的空间需求,对相关条文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
(一)统筹全市新供应产业用地路径
将我市优质产业空间相关政策纳入《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增设由社会主体投资建设、以售为主的“通用产业空间”类型,形成了包括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一般产业项目用地、通用产业空间用地及只租不售创新型产业用房用地的产业用地供给体系,系统构建了全覆盖、多层次、高质量的房地并举、租售并举的产业用地供应政策体系。
(二)拓宽产业用地类型范围
为适应新产业新业态的产业发展形势,在普通工业用地(M1)、新型产业用地(M0)、物流用地(W0)和仓储用地(W1)和社会投资的营利性文体设施用地
(GIC2)、医疗卫生用地(GIC4)、教育设施用地(GIC5)基础上,将服务于低空经济、超充经济、绿色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鼓励发展产业的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用地纳入政策适用范围。
(三)统一产业用地出让年期
坚持产业用地弹性年期供应制度,结合产业用地从拿地、建设、投产至达产的建设运营周期,统一全市产业用地出让年期:新出让的产业用地出让年限统一为不超过30年;已出让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经区政府认定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且正常投产运营的,出让年期可由20年调整为30年;属于国家战略任务且资产投资极重的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审议的,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50年。
(四)健全产业用地供应体系
进一步推进产业用地供应由出让为主向租赁、出让并重转变,拓展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的适用项目范围,明确重点产业项目、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租赁年限不少于5年且不超过20年;先租后让的,出让年限与已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