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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三旧”改造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诸多亮点抢先看(附流程图)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8.09.05 17: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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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惠州市惠阳区为全面落实“三旧”改造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及监督、完善操作办法、优化审批程序等工作要求,在深入研究省政府及周边城市相关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惠阳国土分局对“三旧”改造工作中涉及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后,经区政府审议通过,正式印发《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制定该《惠州市惠阳区“三旧”改造实施暂行办法》有利于完善各利益主体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妥善处理好公共利益、“三旧”改造区域涉及的权利人、投资企业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关系,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同提升,保障可持续发展。


进一步优化全区产业结构布局,带动高效益、高产值项目落地发展。同时可以逐步化解惠阳区多年来土地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规范土地管理秩序,加快理顺土地矛盾纠纷,较少涉土上访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且通过改造更新可以带动城市发展、引领城市进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实现高质量、全方位的发展目标。


(图片来源:惠阳区国土分局)


- 划重点 - 


1、第八条至第二十条,细化了各职能部门的权责,明确改造各个阶段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尽可能避免因职责界定不清而导致改造工作难以落实的问题;


2、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明确了“三旧”改造的几种改造方式,规定了不同改造方式下改造主体的认定,特别是针对市场主体实施改造和旧村庄合作改造这两种较为复杂、争议性较强的改造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市场主体实施改造的资格确定及标准,一方面落实了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文允许“权益人”实施改造的精神,另一方面避免了因改造权益取得方式多样,导致实际工作中判断困难,对改造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规定旧村庄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选择合作方。确保在村民自治、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框架下实施旧村庄改造,有利于保障集体资产不受侵犯及村民合法权益得以落实;


(图片来源:惠阳区国土分局)


3、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五条,强调“三旧”改造工作应当规划先行、按计划实施,明确了专项规划和单元规划的编制标准和依据,确认单元规划具有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的法律效力,且能够覆盖改造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解决了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全面覆盖,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法支持改造需求的现实问题;


4、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细化了“三旧”改造的申请和方案报批流程,明确在提交改造申请时需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权属调查、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经审核和公示确认权属无争议的方可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编制和提交改造方案等。尽可能避免因权属不清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


5、第五十条,明确“三旧”改造用地应当先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并进行场地清理,在注销原有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供地手续。解决了改造范围内土地、地上建筑物权属复杂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存在的冲突;


6、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八条,对于涉及安置物业的“三旧”改造项目,规定应当由改造主体按照立项投资金额的20%缴纳复建安置资金,并在《监管协议》中具体约定了复建安置资金的种类、分阶段返还方式及返还条件。确保项目的安置和顺利完成建设,避免市场主体因资金不足等客观原因导致安置物业不能落实等引发的社会问题;


7、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公建配套设施未交付有关主管部门前,改造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转让、销售和预售许可,尽可能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移交;


8、第七十二条,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先落实安置物业的房号、面积等,并由区房产局对于被安置人已选定的安置物业进行备案,对于已备案的安置物业禁止为被安置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办理备案和不动产登记等,以此保障安置物业真正落实到位,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旧屋村改造 拆除重建 城市更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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