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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直播 |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与实操详解

牛浩思-旧改先锋 地产 发布时间:2019.09.06 15: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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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与土地整备是深圳目前正在实施的两种主要土地二次开发模式,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推动产业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


2018年8月,《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正式印发,后续相关政策体系也逐渐完善;今年8月7日,深圳市2019土地整备计划的出台,重点围绕“加大成块连片土地清理和整备,加快旧工业区连片升级改造”的工作要求,加快形成连片可开发的产业空间,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提供保障。


为更深入的剖析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配套政策规划要点与合理运用,提升土地整备效益,深圳市城市更新开发企业协会联合易图诚泰 城市更新网主办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与实操详解”主题交流活动,特邀请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土地整备局整备一处处长刘九生及协会拆迁谈判专业委员会专家,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事务所执行合伙人钟刚强两位行业专家就政策难点、实施模式、项目操作要点、法律规避等角度,通过实际案例展开分享。


【分享内容】


一、《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与实践》-刘九生

(一)什么是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二)为何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三)怎样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四)利益统筹咨询顾问实操案例


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操作要点与案例分析》-钟刚强


今日(9月6日)下午14:30,本平台将同步对“土地整备利益统筹政策与实操详解”主题沙龙活动进行实时直播,敬请关注。



———现场直播———


2019年9月6日 14:40


【刘九生】主要从四个篇章进行主题分享:



一、什么是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什么是土地整备?2012年开始,深圳存量供应土地已经超过新增供应,进入以存量为主的发展新阶段。2015年开始,计划供应存量土地为新增土地的3倍以上,正式进入存量土地开发时代。土地整备作为存量土地二次开发的方式,它的特点是政府主导,自上而下,一揽子解决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与城市更新不一样的是,城市更新主要是以市场主体为主导。



从政策演变讲,深圳市2010年开始借鉴杭州土地整备经验,2012年在深圳市征地拆迁办的基础上改为深圳市土地整备局。2011年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102号文)》,期间坪山区率先起动“南布”“沙湖”的整村统筹项目。2015年出台了721号文件,《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6-2018年政策逐步完善,2018年8月份出台6号文《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作为深圳市的纲领性文件,该政策将整村统筹、片区统筹统一称为利益统筹。


2019年5月份出台255号文件,规范了项目补偿安置相关事项。原来是股份公司和权益人签合同,在这个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可以和股份公司作为共同搬迁人与相关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该政策对项目实操是一大利好。     



第二部分,为什么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因深圳自身条件限制,可开发建设用地有限,城市更新项目存在诸多难点,如合法权属不够、建筑年限不足、项目审批周期长、超过3000平米空地无法纳入……特别是空地问题,即使没有合法指标、全部都是空地,都可纳入土地整备。这是土地整备的政策优势。



目前利益统筹政策体系陆续完善,新政出台后相比原来的试行规定,政策在项目的实施上越来越具有实操可行性。


留用地比例比以往有大幅提升。2012年开始,留用地比例一直是限制土地整备项目难以推进的难点。在原政策基础上出台的6号文很好的解决政策的衔接问题,留用地比例上限最高不超过55%,各个区实际做法不一样,每一个区可以在这个上限上进行审批。


从目前成果看,利益统筹的好处与城市更新相比,显而易见。全市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包括目前正在进行的产业空间任务,都可以通过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实现。 



第三部分,怎样参与土地整备利益统筹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社区股份公司为主体,市场参与。



首先,项目进入土地整备计划之初,政府会对该项目进行“算大账”,政府和社区“算大账”,政府为这个项目要付出去多少,包括资金计划,留用的土地。政府直接收回的是贡献用地,用于产业或者招拍挂,直接产生收益。各区对政府收回土地的理解和审批的把握不太一样,建设用地收回,推进重大项目/重大设施落地,政府觉得这个“大账”划得来,都可以做。


社区与权益人“算小账”,社区股份公司通过货币、物业返还、实物安置手段,对权益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后续引起开发企业感兴趣作为留用地开发主体,这是社区自己要“算小账”。


目前,深圳各个区职权下放,土地整备实施方案审批、计划立项等大部分工作都是由区政府组织完成,各区都会制定各个区不同的操作细则。


基本流程都是前期立项时要股东公司进行意愿征集后才能进行申报。与城市更新不同的是,申报后,土地整备计划要由区政府报到市土地整备局最后报到市政府,每年7、8月份进行公布,今年土地整备计划7月8号公布。


什么样情况下进行土地整备规划编制和研究?留用地如果存在没有法定图则覆盖、法定图则没有编制、对法定图则强制性指标要进行修改等这三种情况,都需要编制土地整备规划研究,研究成果上报区政府,如果涉及到政府储备地,则报由市整备局,如果不涉及到政府储备地,由区政府进行审批。


规划审批后由四方签订土地项目实施协议,四方协议(“四方”主要是指土地整备机构、管理局(留用地报批、审批部门)、社区股份公司、街道办)。四方框架协议签订后再进行用地报批,不涉及到政府储备地就在区政府报,如涉及到政府储备地应报到市政府。


根据6号文规定,留用地出来后才能上平台招合作开发主体。具体实际操作中,各个不同的街道有一些不同的做法,有的可以进行前期服务,有的是意向服务方,这些都是在街道,做不了备案。有的区会有两次上平台机制,第一次上平台招一个意向合作方。每一个区做法不一样,前提是确定意向方或者前期服务方。


6号文是从留用地批复后引入合作开发主体,合作开发主体确认,根据255号文件,可以由合作开发主体签订搬迁补充协议,这个步骤之后的程序与城市更新差不多,备案完成后的就往下办手续,土地移交给政府。


第四部分,实操案例


案例不展开讨论,作为一个分享交流,先到这里。



15:50

【钟刚强】主要从八个方面进行分享。



进入到利益统筹中,首先要明确一个观点,政府为什么要推利益统筹,这个制度推出的背景是什么。2011年、2012年时征地拆迁叫土地整备,纯粹的土地整备,难度很大。


比如南坪快线三期,一条线征地拆迁拆了5年。所有土地整备标准是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92号文)实施,292号文里有很多红线政府不能突破。比如房屋建筑面积,一户一栋480平方米,超过480平方米的全部用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算下来很低。


关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实施率达到60%多,关外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实现率20%、30%,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提出利益统筹,纯粹的征、拆,标准很低,很多方案没有办法满足村民利益。这种情况下推出新制度,政府要的地能拿到,股份公司也有利益可图,作为村民或者权利人的相关利益跟城市更新的补偿差不太多,只有在这种背景下,项目才能推得动,这就出现了利益统筹。


政府大量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不到位,加上现在产业政策要落实下去。比如坪山的科技园,高新北、高新南加起来5、6平方公里,这种大型产业项目要落地,需要大量土地。在这种情况下,才好好利用利益统筹制度,把项目推进下去。

 

我今天跟大家分享一下在项目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坎或者一些坑,给大家提个醒。



一、非集体经过组织或其成员实际掌控的土地及建筑物


风险原因:当初这些都是历史形成的,80年代末或者90年代初的股份公司把地长租或者买卖或者合作开发形式给到合作方或者投资方,投资方已经进来一部分物业。这种情况下,基本是二十年或者二十多年,原来那一波董事长早就退了。股份公司要引进任何一个投资方,都是领导层之间的事。后面接手的新董事长,对他们是完全没有掌控力的。


比如要征拆了,怎么分成,物业补偿这块,股份公司要不要拿20%或者30%等等,都涉及到利益分成问题,这块是一定要考虑的风险点。


股份公司领导层更迭、实际控制人的心理预期比较高,这也是主要的风险点。比如原来的老厂房,现在一般比例在1:0.6或者0.7补,他们提出要1:0.9或者1:1。这种情况下很难达成一致。

 

二、搬迁补偿费用缺口


6号文里说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未完善征地补偿手续土地按工业基准地价50%、青苗、附着物按相关标准计算(参照292号文、102号文)。政府把这部分资金给到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用这笔费用完成不了拆迁。剩下这部分拆迁资金缺口都是发展商来承担的费用。这个项目要做下来,要多少资金安排一定要有很清醒的计算,否则做到一半做不下去就很麻烦。


资金缺口方面还有临时安置费。因为上平台时,比如按照3年预算把人家迁出去,大概预算3年能够回迁回来,就按照3年算所有临时安置费,算出来后作为一个成本,跟股份公司物业分成时是分成比例的条件。但有很多项目,根本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好,3年迁不回来,有可能4年,有可能5年。这部分临时安置费在整个费用里算一个不可预见的费用,也要做充分的准备。


我们在大鹏一个项目里,每一个项目上平台找合作伙伴时已经定了比例,3:7或者4:6。这个项目比如碰上了谈迁困难的,谈不下来,项目拖了一两年。项目成本占用加上临时安置费,你作为合作方,费用会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跟股份公司约定一个浮动的比例。比如投资5亿,是按照7:3的物业分成,如果投资10亿,有5亿是不可预见的。物业分成,作为发展商能到8:2,稍微多个10%。因为这样对整个合作方、股份公司,相对来说都是比较公平的方式。设立一种浮动的比例,跟物业的分成相挂钩。后来上到区里的会议时被否了。领导一句话:这种风险,发展商自己考虑。


这个建议是在公平的角度提,因为有些费用是没办法预测的。作为发展商要拓展项目或者做项目,也还是要朝这个方面努力,要争取有一个联动或者挂钩的物业分成比例,这样相对于发展商来说也会更公平一点。


三、大、小村利益平衡



大、小村利益平衡,涉及到两方面。第一,小村与大村;第二,小村与小村之间怎么平衡关系。


举一个例子。项目里有一个征地返还用地,用地面积2.4W平方米,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按搬迁补偿,按照1:1产权调换,他能那2万平米的回迁物业。假如同样是按照利益统筹标准算置换用地,合法用地2.4W平,可以留下2.4W平方米土地。2.4W平方米土地,比如做城市更新或者自改,拆除重建后,按容积率算为2,能建成的物业有4.8W平方米。现在走利益统筹能拿到的回迁物业只有2万平方,如果按留用地留用指标,2.4W平方米留用地,能留2.4W平方米土地下来,自己自改能拿到4.8W平方米厂房,这样一对比差距就大了,无论如何这个小村这块地就不想纳入进来,这是大、小村之间怎么样协调的问题。


大鹏原来有大村、小村,有股份公司。2018年开始改革,把所有小村都砍掉统到大村。有几方面原因,最重要的是政治不正确,领导的声音传不到小村。另外也是为了集体资产整合过程中,大村的意见也贯彻不到小村,小村不听你的话。这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2.4W平方米土地,通过利益统筹只能拿这么多物业,如果自改通过工改工能拿4.8W,为什么要参加利益统筹。


股份公司的分红,原来所有小村分红形成固定比例,一村、二村、三村、四村每年可以分配的利润有多少;一村、二村、三村、四村按什么比例分配,现在贡献了这么多地,另外一个小村贡献了很小的地,但分红还是按原来的标准,不会因为这个项目贡献了多少地,大村就额外搞一个分成比例。这样小村就不积极或者抗拒,不跟大村一起玩。这里面涉及到大村与小村利益分成问题。他也会考虑一村贡献这个利益统筹项目2万平方米,二村才贡献了5000平方,但分红比例都没有调整。小村与小村之间也会起矛盾。做利益统筹项目,不但要搞定大村,还要协调好大村与小村、小村与小村之间各方面的利益,特别是分配的问题,做利益统筹项目,一定要平衡到这些点。


四、合作方介入时间点

根据6号文,合作方介入必须要取得留用地批复,拿到批复后上平台。目前看所有利益统筹项目都是竞争性谈判,没有一个是招拍挂。只要我前期跟了这个项目,肯定能拿下来。上了平台之后怎么拿下来,你们手段比我多多了,我只是看到这些项目还没有花落别家的。你作为前期服务方,上了平台后基本在你手上,不会给别人拿走。实践中,并不是一定要拿到留用地批复上平台才介入项目,做计划时,合作方就要介入项目,否则到七七八八了再做项目肯定拿不到。


我们没有合法的身份,又投了那么多资金,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怎么规避风险。比如跟股份公司作为一个前期服务商,所有资金都要合作方投。因为在整个利益统筹、城市更新,股份公司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不花一分钱,任何项目都是。


作为合作方,前期没有身份,又花了这些钱,假如上了平台不是合作方来做这个项目,那钱怎么回来?所以一定要有一个服务协议,跟股份公司有一个前期服务合同,明确约定资金是代股份公司垫付的,如果我是项目合作方,这笔钱就要算到我的投资款里,以后物业分成要算投了多少钱。


如果真的不小心上了平台后被别家拿了,至少通过协议可以把投资追回来。这是一定要有保障的,即使跟股份公司关系再怎么好,账还是要算清楚,要有合法依据,一定要把前期垫付的资金有一个回收或者保障的措施。通过协议的方式也好,股份公司承诺书的方式也好,不管什么方式,一定要有一个保障,到时候能够收得回来。


五、合作方式


6号文的合作方式很简单,合作开发或者作价入股。


6号文里这一句话就隐藏了很大问题,我们曾经办的项目,当初上平台后确定我们是合作方,那时候还是叫试点办法。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共同成立一个项目公司,这样好操作。站在股份公司的角度,就提出他们的难度,他说设立子公司很麻烦,我们作为政策性的股份公司,不是市场主体、不是商业公司,不能承担任何金融风险。合作成立子公司,子公司也有可能亏,亏了以后产生的风险董事长承担不了。他说不要设立项目公司,直接以摘牌的公司来做这个项目。


比如大型开发企业,肯定有很多项目公司,为了做项目会设立一个单独的项目公司,直接用项目公司名义作为开发主体。后来我们就以当初上平台后摘牌的公司作为主体来运作,两年多,前前后后花了11亿,有很多审批报批报建文件也挂在当初摘牌的项目公司,这个项目公司就是上平台的合作方。


到了换届,董事会全部班子都换了,换届后第一个事情就挑这个开头,本来是合作方,现在以合作方的身份来开发这个项目。我们是以合作方直接开发,股份公司入股到合作方。比如物业分成30%,就占30%股份,到时候物业分成时按股权比例分成。他说不行,我既是合作方股东,又要监督它,不等于是父亲来监督儿子。我是股份公司,入30%股份到这个项目,等于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他们理解成是父亲与儿子的关系。他说本来上平台时招合作方,我们是合作方,三方有一个相互的监督权利。如果我是你的股东,就成了合作方的爸爸,怎么监督管理。


为了这个问题,我们当初法律意见出了无数个。在《公司法》的角度,这事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因为你不是控股,只是30%的股份,另外你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相互是不影响的。你可以不参与经营、管理,只享受物业分成就可以了,持有30%的股份,目的是为了这个物业的分成,合作方式的实现。


街道办召集我们几方开了十几次会,就为了这个问题,无论如何就讲不清楚。到2018年年底,区里某一个领导发飙了,说把区政府的法律顾问、土地整备局的法律顾问、街道办法律顾问找过来,再把我们找过去,再把股份公司的法律顾问找过去。到最后所有人都说这个没有问题。如果重新再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已经来不及了,花了11个亿。这11个亿进不了成本。所有办的手续,如果是新成立项目公司,要转到新项目公司来,这里没有半年肯定搞不定,不可能拖那么久。如果直接以一块钱入股30%,很快一个礼拜就搞定了。


因为我们就卡在土地出让已经到股份公司,只是要签一个补充协议。合作方把土地出让金一交,土地直接出让到开发主体。我的税收没办法承担,十几亿已经花出去。开始提要成立合作公司,你不同意,现在突然说要走这条路,已经不可能的事情了。到今年第一期封顶,马上可以拿预算许可证。这是深圳目前唯一一个看到一点点希望的利益统筹项目,很简单一句话,合作方式。

另外,作价入股,这里面有几个问题要注意。


成立项目公司,一个是投资额,一个是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因为股份公司是以土地作价入股。对应的分成比例,比如土地评估是1亿,占有30%股份。合作方要投多少钱才能占70%,将近3个多亿。我们不建议大家把入股比例和注册资金挂钩,可以把它与总投资额挂钩。因为利益统筹项目,肯定是长周期陆陆续续投入的。只要是花在公司里的钱,都可以算投资,都可以算成本。


比如这个项目有7期开发,第1期回迁,第2期有一部分可以销售,销售的回款可以再投入到第5、6、7期,这算整个投入。这样才能把土地作价入股价格压下去,才能算出来你要占到70%的股份这块必须要这样做,才能把作价入股,股份公司这块稍微往下压一点。

如果真的要做这种利益统筹项目,建议大家一开始就规范,所有花钱之前就成立一个项目公司。


六、签约、确权


现在确权和签约工作基本是股份公司做,原来试行办法时只有一方,只有股份公司才是搬迁的主体,合作方不是搬迁主体,协议里不能签字、盖章。今年5月份规土委曾经发了一个文,可以在协议里发展商作为一个搬迁补偿协议的主体,这样就有理由做这个事情。


大家都知道,站在股份公司的角度,原则是最大限度的保护股民的利益。不管是合法利益还是非法利益,钱反正是合作方出,能够多补给股民的何乐而不为?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某个项目总共才200多平方,后来把装修算到50多万,一个农民房怎么算出50多万的装修款?他还有评估报告,因为合同签全部是股份公司签的,签了一下拿到合作方付钱,这样合作方就完全失控了。任何一个利益统筹项目,尽量争取作为合作方要作为协议的一方,签协议至少要看,要知道这个搬补条件公不公平。


另外一个项目还发现问题,那天我们去项目现场开会,两栋房子在里面挖了50公分以后,下面有一些红砖印子。两栋房子之间只隔了两米,两米之间能有一个祖屋吗。肯定是原来的老房子扒了建了新房子,但地基上的红砖还在。他说是他的祖屋,要按祖屋赔。原来确实可能有一个祖屋,但是已经早就坍塌了或者早就铲掉新建了现在的房子。这两栋房子之间的间距才2米宽,怎么可能存在一个祖屋。所有项目的合作方,至少要保持公平角度,该补的补,但不该补的,一定有提前的测绘、评估。作为发展商还是要一起参与。所有的确权等等流程,否则一开始评估项目费用就1、2亿,到最后补出5亿都不知道怎么出来的。


每一个搬补协议,补偿标准、补偿项目等等,发展商要尽量做审查,要把控一下。


我们合作方不是搬补协议主体,今年5月份出了规土委政策后就解决这个问题了,合作方也可以作为一个搬补协议的签约主体。这样在以后回迁时更加有依据。因为项目的报批报建都是项目公司报的。如果我是作为签约方,同样是回迁给他们,没有税费。它把原来6号文打了一个补丁,把问题解决了。


七、无法协商签约


钉子户问题,现在广东省刚刚出的71号文,炒得很火。在旧改等里能不能实行征收。我们不能完全轻信城市更新有钉子户但利益统筹项目就没有钉子户。其实股份公司出了很多力,但不排除有钉子户。这种也是谈迁主体,虽然也是股份公司,但股份公司也不可能做到100%签约,也会有一些钉子户。可以特殊处理的就处理掉,如果为了项目的整体性、公平性,标准一旦出来,不能额外换。


这种钉子户怎么处理?


如果在利益统筹项目中出现钉子户,能不能走征收?我个人认为,这跟城市更新项目不一样,还是可以探讨或者可以尝试走征收的。先看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利益是什么,它还是跟公共利益稍微有点搭界。现在走的利益统筹项目绝大部分是公共基础设施或者公共事业等项目建设需要才能做,很小一部分项目是为了产业用地。产业用地能不能征收。这在目前整个土地整备行业里,大家都有争议。但到目前没有一单走征收,还不敢动。如果利益统筹项目前期土地拆完后,比如是南坪快线,是为了地铁16号、地铁14号线等项目的建设。这种情况下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可以走征收的。


我们探讨一下现在正在做的高新南、高新北,完全是产业性质,能不能实行征收。


如果是我们的合作方,我们选了这个合作项目,真的是公共利益需要。比如是修路、修桥,我们贡献给政府的地是为了这些项目,那我觉得我们在做的时候一定要征收流程留足。


比如我们要赶紧跟区里土地整备局联系,把它列到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只有进到房屋征收计划才能启动征收,否则征收是没有依据的。这种情况下,土地整备局就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作为合作方,可以提,把这种项目列到房屋征收计划里,一旦出现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们还至少有一条路可以走。


当然,征收并不是一个最终的目的。很多项目做征收,都是以征促迁,并不是为了征收而征收。我们原来做“二线插花地”征收,启动征收时有290户没迁,最后正儿八经走拆迁的才8户。走征收,走一步少一部分,走一步又少一部分,走到最后就剩几个点。每一个阶段都会慢慢妥协、软化。


利益统筹项目,在法律上没有障碍,可以纳入到征收里去。一旦遇到钉子户,就有一种途径可以应付得了。


八、项目周期


我们做一个项目,不要想得很简单,每一个环节都不可控,因为涉及到政府行为,不是我们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的。


比如我们有一个项目报了会,实施方案做了,现在已经4、5个月,会都没排上。某一个区的区长一直没有到位,没有区长上不了会,一定要等区长到了才能够排会。经常一搞就4、5个月没有了。规划审批、四方协议、留用地批复、上平台等,都是要时间上把握好留住时间的。


谈迁时间,也要留足时间,要根据项目提案,整个谈迁需要多长时间,都要有一个把控。这些东西都是没办法做一个评估的。比如我觉得一年半可以谈完,实际上可能一两年都谈不完。土地出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南布”项目不一样,是深圳第一个项目,从来没有做过。协议出让和补充协议两个环节就走了大概8个月才签下来。因为没有先例可循,做任何一个事都要跟上级请示汇报,上级说可以才可以走,整个项目做得非常非常辛苦。


2015年上平台,那时候早就做了很多前期工作。到今年7月份还是6月份,2号地块第1栋楼才竣工封顶。做这种利益统筹项目,虽然比城市更新容易多了,因为没有合法指标、没有违法建筑等等约束。有一个朋友提到有查违手续或者违控措施的能不能算在留用地。它是两条线,留用地的计算跟查违不相关。但里面违法建筑能不能够补,现在在尝试。


我们在大鹏有一个项目,当地一个很大的违法建筑,被区政府叫停够,另外一个发展商帮他买单补给人家,现在把地想给这个发展商做,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定下来。当初是为了区政府处理这个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的处理涉及到发展商或者股份公司能不能签搬补协议,能不能备案,最关键的是备案。这里面我们还没有得到政府的首肯,有查违记录。这个协议签了以后能不能备案,因为现在还没有到那一步,暂时还在跟街道、区里协调。


我今天就跟大家分享我们在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坑,至于土地整备的理论、制度,九处是制度的设计者,制度的制定者,比我们更清楚。我们只是跟客户提供服务时,遇到一些什么样的问题。这八个问题主要是作为合作开发主体所遇到的问题。当然,作为股份公司或者作为街道办,在做利益统筹项目过程中,他遇到的问题,他的途径,也不一样,问题跟这个又不一样,站的角度不一样。


比如街道,所有土地整备项目都要签征(转)地协议,是单个签还是整片签。那是站在街道、政府的角度遇到的这些问题。这几个问题是我们在原来项目上会遇到的合作方/开发商会遇到的问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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