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稳投资、保增长”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工作要求,积极支持全市产业空间拓展、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小地块”城市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拟重启原关内(包括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小地块”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第二部分第(八)条规定内容调整如下:
一、原特区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0000㎡但不小于3000㎡的地块(以下简称“小地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一)旧工业区、旧商业区升级改造为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大产业或建设企业总部;
(二)各区政府结合片区改造情况,确认地块周边已无可统筹改造潜力地块,且地块周边公共配套具备可支撑条件;
(三)拆除范围内用地应为完整宗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产权明晰;
(四)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达到100%。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在计划申报阶段,申报主体除提供计划管理规定的申报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方案。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独立用地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30%,移交的土地除用于落实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以外,其余部分可协议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事实上,首次提出“试点小地块城市更新”起源于2014年出台的《暂行措施》,将位于原关内已生效法定图则范围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小于1万㎡,但不小于3000㎡,且不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划定为小地块更新类别。
经过4年时间的摸索,考虑到小地块难以产生有效贡献用地,易造成更细碎片化,不适应城市发展需求,为此官方于2018年8月28日发布关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事宜》,暂停“小地块”更新计划申报。
现如今为“稳投资、保增长”以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明确原关内拆除范围用地面积不足1万㎡但不少于3000㎡的旧工业区、旧商业区且周边无统筹改造潜力地块等要求的“小地块”可申报更新计划,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尚不包括“小地块”旧住宅区改造。
原关内各区此前曾先后审批立项不足10000㎡的“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其中以罗湖区最多。
部分“小地块”城市更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