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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布!

规划先锋 发布时间:2021.02.22 16: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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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发布《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已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光明科学城启动区项目国有出让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位于 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新羌社区公常路以北,项目涉及 国有已出让用地共 7 宗,其中 A531-15 宗地,建设用地面积为 10.19 万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约 5.02 万平方米;A533-0004、 A533-0005、A533-0006、A533-0020、A533-0021、A533-0022 宗地,建设用地面积 10.05 万平方米,建筑物总面积约 6.27 万 平方米。


本次补偿方案中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补偿,包括收回 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本项目收回国有出 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约 20.24 万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物面积最终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及信息核查认结果为准。



征收补偿内容:


 区政府征收房屋,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被征 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以下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 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五)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六)符合条件的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征收 奖励。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 


征收国有出让土地上工业用房的,经产业主管部门评估属 鼓励发展项目的,可以按“工业进园”的规定给予安排用地, 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本项目的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 办法评估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 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 临时建筑物、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果树、 苗木除外),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价给 予货币补偿。 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根据实际清点数量,参照《深 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深府令 121 号)标准补偿;房前屋 后零星种植的苗木按市场价评估补偿。 


(三)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费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 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1. 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本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



被征收人不同意参照上述搬迁费标准的,可以委托具备法 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须搬迁的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机器设备 和库存产品的搬迁费用进行评估。不能搬迁或者拆除后无法恢 复使用的,按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 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 3 个月市场租金的临时安置费。 实行土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支付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期限 为,自搬迁之日至被征收人与政府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另 外再加 12 个月临时安置费。 


(五)停产停业损失。 


征收合法经营性房屋引起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 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 费:能依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的,给予 6 个月税后利润补 偿;不能提供利润标准的,按上年度同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 计算或者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给予 6 个月的补偿。 


(六)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


 征收产权性质为非经营性用途或者工业用途房屋,未经规 划国土部门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 


1.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 3 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 — 5 —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 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 月(即 3 年)。


2.能提供与征收决定发布日期间隔不到 3 年的工商营业执 照的,补偿:(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 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 1 个月 的按 1 个月计算)。 


(七)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按期腾空、 交付房屋的,给予不同的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房屋征收补 偿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的 5%,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第一时段:正式启动签约之日起 60 日(含 60 日)内签 约并在 90 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 5%给予奖励。

2.第二时段:正式启动签约第 61 日至 75 日内签约并在 120 日内完成腾空交房的,按补偿金额的 2.5%给予奖励。

3.逾期未完成签约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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