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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缴公式,大家都开动脑筋在算账,一晚上衍生出了各种算法。目前看,人才房业主觉得自己有点亏。
牛哥相信,真正的刚需家庭,在乎的是房子的宜居属性,补缴价款只是次要的,毕竟卖了这一套就得去租房住。
非要算投资套利空间,牛哥想说:
现在的买房款+10年后的补差款=购房成本。这么简单粗暴的计算方法,好像不对。因为10年的“分期付款”与“通胀红利”很难算清。
对于接下来想买人才房的人,牛哥想说:
人才房也是保障性住房,买了保障性住房还想着套利空间,在当前“房住不炒”的导向下,这种思想其实本身就带有危险性。
回归正题
《办法》本身是为了妥善解决安居型商品房产权管理问题,并提供3个路径:
一是十年后补差上市;
二是不补缴也可以继续持有;
三是继承政策友好;
但从目前的舆论走势看,各方焦点全部聚焦在“补缴价款公式”,而忽略了“不补缴可以继续持有”这一点,也忽视了继承条款上的多样化。现在,牛哥有必要就《办法》的其他条款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不补缴可以继续持有
权利人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满十年,不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不需要补缴价款,该套住房性质维持不变,权利人按照规定占有、使用该套住房的权利不变。
二、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安居型商品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申请人为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且经其他共同权利人一致书面同意;
2.签订买卖合同满十年,且产权限制期内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违规违约行为;
3.因按揭贷款为该套安居型商品房设定抵押的,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4.无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受理其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申请的情形。
三、继承方式很友好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宅建设用地)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2.向组织配售该套住房的市、区主管部门申请收购该套住房,并就收购款进行继承;
3.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满十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补缴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4.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继承人不满足“深户、在深无自有住房、无住宅建设用地”条件的,可选择上述第2、3、4种方式之一进行继承。
如选择上述第2种方式继承的,收购价格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十年(含十年)的,收购价格为原购买价格;超过十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
▲截图自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四、政策同样适用于人才房
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配售通告中均已明确:住房的产权管理、使用和处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因此,面向人才配售的住房,产权管理有关事项适用《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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