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发动具备房地产经纪/代理业务资质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参与罗湖新材料大厦物业招商推介,促进客户成交,深圳市中金岭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拟订了罗湖新材料大厦物业租赁客户推介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若成功推介客户租赁成交的,我司可给予推介服务费。现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本方案,欢迎各单位积极参与推介。
一、适用房源范围
本方案适用房源范围为罗湖新材料大厦办公及商业物业。
二、方案有效期
本方案有效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我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推介服务,届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
三、合作方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响应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合格)
2、信誉要求:响应人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处于投标禁入期内和行政处罚期间、近3年无违法违纪或不良记录;
3、乙方具备深圳市房地产交易经纪/代理资格,保证其代理经营的合法性。
4、拥有丰富的企业资源和产业资源;
四、推介服务费标准
与我司签订招商推介协议,并确认成功推荐客户成交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推介服务费:
推介服务费分为基准服务费和激励服务费。
基准服务费: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项下2个月的首年首月租金。
激励服务费:包括面积激励+优质企业激励+限时成交激励(最高不超过1个月)。
推介服务费最高不超过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项下3个月的首年首月租金。(具体计算方法详见附件二)
注:我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推介服务费标准,届时以公告或书面通知为准,成交客户的推介服务费以签订《客户登记确认书》时点的推介服务费标准为准。以上推介服务费金额均为含税金额。
五、支付条件
推介服务费以我司与客户签署正式租赁合同并收到首期租金及足额租赁保证金、客户办理完交房手续进场装修作为结算条件,推介人凭合格的《推介客户确认书》、《推介服务费确认书》以及等额合法有效的推介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向我司申领推介服务费,推介服务费于我司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若推介人提交的手续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我司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其他
推介人承诺在与我司推介活动中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并保证在推介、履行过程中以及事前事后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会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我司利益。推介人保证与我司工作人员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开展业务活动,并签署《廉洁协议》(详见附件五。)
2.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罗湖新材料大厦招商推介服务协议》
附件二:《客户登记确认书》(样本)
附件三:《推介服务费计算标准》
附件四:《推介服务费确认书》(样本)
附件五:《廉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