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商转公贷款、最长贷款年限和租房提取等要求进行了一系列优化调整。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修订稿中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
解释:
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二、最长贷款年限统一为30年
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的30年。
解释:
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东莞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
一、促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明确:办理租房提取需满足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目前东莞市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
二、提取类别更细化
修订稿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1.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4.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5.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注: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3.离休、退休;
4.出境定居。
【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同时,修订稿也对不予提取的情形做了补充:
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3.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5.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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