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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深圳配售型保障房办法来了!小户型+封闭流转+现房配售

楼市大事 发布时间:2025.05.28 16: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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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深圳住建局局发布《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01

管理办法:现房配售+封闭流转


《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5章37条,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配售方式及流程、封闭管理、使用监管等内容。管理办法提出:


1、配售型保障性住实行现房配售。


2、配售申请条件:深户、在本市无自有住房(3年内未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申请人在深缴纳社保满5年(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在深缴纳社保满3年)等条件。


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部分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的申请条件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项目的配售价格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


购房后需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以向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对象,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


超过一年无人购买的,住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进行回购,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年折旧系数取1%。


据深圳特区报消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小户型的一居室和两居室为主。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关于申请资格:


第十条 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得另行以个人或者家庭名义申请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认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之日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各类补贴,均未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其中单独一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该共同申请人的配偶应当同时满足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主管部门可以结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具体情况,调整申请人年龄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共同申请人户籍等申请条件,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在项目配售通告中载明。


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保障性住房供需形势等设置收入限额条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关于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学历等。


资格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申请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作出承诺。


资格申请自申请通过之日起两年以内有效。资格申请失效后申请人仍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可以重新提交资格申请。


3、关于三年内不得申请情形: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视为资格申请失效,三年以内不得再次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一)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

(二)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

(三)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因申请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放弃选房,是指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缴纳认购订金或者签订认购协议书。


3、关于哪些情形退出:


购房人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


(二)购房人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住房交易服务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分别在受理购房人自有住房买卖合同备案、自有住房产权登记申请后,将申请信息推送至主管部门。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一)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回购价格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4、关于转让方式:


购房人发生应当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情形,或者确需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自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在信息平台进行封闭流转,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购买该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购房人应当符合该套住房项目配售通告明确的申请条件,届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购房人申请封闭流转超过一年无人购买的,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回购价格进行回购。


5、关于回购价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生回购的,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系数取1%。建筑物已使用年限为购房人实际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起止时间为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回购协议之日止,未满一年的不计入建筑物已使用年限。发生第二次以上回购情形的,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按照不同购房人实际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累计计算。


回购住房再次配售的,配售价格结合回购成本、管理成本等因素确定。


6、关于银行抵押: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设定的抵押除外。


7、关于继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发生继承的,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二)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就售房款或者回购款进行继承。

(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02

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小户型为主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8章46条,涵盖规划计划、建设筹集、建设项目管理等内容,主要对三类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有关内容进行完善,规划建设办法提出: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来源包括:新供应用地,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用地,符合条件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空地以及历史遗留未完善出让手续用地,城中村、旧住宅区、旧工业区、旧商业区等存量房屋拆除建设的用地,其他用地。


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包括:购买、租赁或者改造既有居住房屋,改建既有非居住房屋,收购新建商品住房等。


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和监管协议书制度。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户型设计坚持集约、实用原则,以小户型为主,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建设标准执行。


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确保配套设施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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